总局在西安举办《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培训班

发布时间:2003-12-22 字体:[ ]

  为配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的贯彻实施,总局环境监察办公室组织开发了《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并于2003年11月18日发文《关于举办<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培训班的通知》(环办函[2003]599号),自11月24日起在西安连续举办4期《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使用培训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监察机构业务骨干进行培训。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将成为《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系统管理员,并能按照总局要求开展辖区内的逐级培训工作。

  四期连续培训已于12月19日结束,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和各重点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135个环境保护部门的235位业务骨干参加。参加人员全部通过考核,掌握了《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的操作使用。

  通过举办《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培训班,为《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在全国的推广使用打下了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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