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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发布日期:2020-09-10打印字号:【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8〕9号)确定内容,我省组织开展了吉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对象是我省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现已完成了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摸清了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建立了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1、总体情况
  (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2017年末,吉林省普查对象数量5.15万个(不含移动源)。包括:工业源2.57万个,畜禽规模养殖场1.09万个,生活源1.46万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227个(含协同处置单位);以行政区为单位的普查对象数量83个。 
  (二)污染物排放量  2017年,吉林省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51.40万吨,氨氮1.09万吨,总氮4.39万吨,总磷0.53万吨,动植物油0.45万吨,石油类542.87吨,挥发酚3.61吨,氰化物1.03吨,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下同)0.34吨。  
  2017年,吉林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5.70万吨,氮氧化物41.81万吨,颗粒物53.24万吨,挥发性有机物20.62万吨。  
  大气污染控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0.87万吨,氮氧化物26.87万吨,颗粒物36.38万吨,挥发性有机物15.09万吨。
  2、工业源  
  (一)基本情况  
  2017年末,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2.57万个。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5位的地区:长春市0.71万个,吉林市0.51万个,四平市0.27万个,延边朝鲜族自治州0.19万个,松原市0.18万个,上述5个地区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72.37%。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0.34万个,非金属矿物制品业0.31万个,金属制品业0.18万个,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32.30%。  
  (二)水污染物  
  2017年末,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0.32万套,设计处理能力1163.52万立方米/日,废水年处理量4.68亿立方米。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93万吨,氨氮0.11万吨,总氮0.28万吨,总磷275.94吨,石油类542.87吨,挥发酚3.61吨,氰化物1.03吨,重金属0.31吨。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0.55万吨、农副食品加工业0.41万吨、食品制造业0.28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64.25%。
  氨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纤维制造业246.22吨、食品制造业191.22吨和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176.84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氨氮排放量的55.84%。  
  总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859.62吨、农副食品加工业463.15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400.44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总氮排放量的61.54%。  总磷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83.28吨、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82.29吨、农副食品加工业43.76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总磷排放量的75.86%。  石油类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汽车制造业288.34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130.55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52.73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石油类排放量的86.88%。
  挥发酚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79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1.49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24吨。上述3个行业排放量合计占工业挥发酚排放量的97.51%。  
  氰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0.42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0.35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0.22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氰化物排放量的96.12%。  
  重金属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0.14吨、金属制品业0.07吨、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0.03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重金属排放量的77.42%。
  (三)大气污染物  
  2017年末,工业企业脱硫设施1403套,脱硝设施395套,除尘设施7684套。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0.32万吨,氮氧化物11.20万吨,颗粒物33.08万吨,挥发性有机物6.24万吨。  二氧化硫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5.28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19万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10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的73.35%。  
  氮氧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5.82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58万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44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氮氧化物排放量的78.93%。  
  颗粒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6.34万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6.26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6.17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颗粒物排放量的56.74%。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3.24万吨、通用设备制造业0.59万吨、汽车制造业0.52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69.71%。  
  (四)工业固体废物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2017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6221.97万吨,综合利用量2691.43万吨(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14.68万吨),处置量1594.25万吨(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42.05万吨),本年贮存量1992.93万吨,倾倒丢弃量921.13吨。  2.危险废物。2017年,危险废物产生量242.24万吨,综合利用和处置量135.34万吨,年末累积贮存量643.86万吨。  
  (五)伴生放射性矿
  调查结果表明我省伴生矿调查企业主要集中在东部山区,矿产种类较单一,以煤、铁和金矿为主;现场初测显示,2017年末,吉林省伴生矿调查企业现场γ辐射剂量水平较低,实验室分析结果表明,吉林省2家详查单位固体样中总U、总Th、226Ra任一核素活度浓度均未超过1贝可/克。
  3、农业源  
  (一)基本情况  、
  本次普查涉及农业种植业的区县67个,水产养殖的区县68个,畜禽养殖的区县71个,入户调查畜禽规模养殖场1.09万个。  2017年,农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5.46万吨,氨氮0.33万吨,总氮2.45万吨,总磷0.38万吨。  
  (二)种植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氨氮94.91吨,总氮3568.60吨,总磷107.77吨。  
  2017年,秸秆产生量为3868.58万吨,秸秆可收集资源量3438.03万吨,秸秆利用量2625.68万吨。  
  2017年,种植业地膜使用量2.24万吨,多年累积残留量0.84万吨。  
  (三)畜禽养殖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5.41万吨,氨氮0.32万吨,总氮2.08万吨,总磷0.37万吨。  
  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8.75万吨,氨氮0.17万吨,总氮1.08万吨,总磷0.26万吨。  
  (四)水产养殖业(不含藻类)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461.37吨,氨氮17.80吨,总氮120.16吨,总磷8.72吨。
  4、生活源  
  (一)基本情况  
  生活源普查对象1.46万个。其中:行政村0.86万个,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3738个,储油库20个,加油站2280个。城镇居民生活源以城市市区、县城(含建制镇)为基本调查单元。
  (二)水污染物  
  2017年,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4.00万吨,氨氮0.65万吨,总氮1.66万吨,总磷0.12万吨,动植物油0.45万吨。  
  其中,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5.90万吨,氨氮0.52万吨,总氮1.29万吨,总磷767.61吨,动植物油0.26万吨。农村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8.10万吨,氨氮0.13万吨,总氮0.37万吨,总磷390.60吨,动植物油0.20万吨。  
  (三)大气污染物  
  2017年,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5.38万吨,氮氧化物3.11万吨,颗粒物19.44万吨,挥发性有机物7.72万吨。
  5、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基本情况  
  2017年末,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96个,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62个,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含协同处置单位)69个。  
  2017年,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废水(渗滤液)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24.66吨,氨氮23.69吨,总氮36.19吨,总磷0.79吨。重金属32.00千克。  
  2017年,垃圾焚烧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焚烧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9.58吨,氮氧化物24.93吨,颗粒物排放量2.59吨。  
  (二)集中式污水处理情况  
  2017年,城镇污水处理厂78个,处理污水10.09亿立方米;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10个,处理污水0.64亿立方米;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5个,处理污水23.59万立方米;其他污水处理设施3个,处理污水466.02万立方米。污水年处理总量10.78亿立方米。  
  2017年,水污染物削减量:化学需氧量28.33万吨,氨氮2.24万吨,总氮2.42万吨,总磷0.56万吨,动植物油0.26万吨。  
  2017年,干污泥产生量15.93万吨,处置量15.58万吨。 
  (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情况  
  2017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62个,垃圾处理量697.40万吨,其中:填埋490.11万吨,焚烧184.29万吨,其他方式处理23.00万吨。  
  (四)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情况  
  2017年,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含协同处置单位)69个,其中危险废物处置厂(含协同处置单位)61个,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8个。设计处置利用能力208.27万吨/年,实际处置利用危险废物55.66万吨。  
  其中,处置工业危险废物15.35万吨、医疗废物1.50万吨、其他危险废物0.15万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38.66万吨。
  6、移动源  
  (一)基本情况  
  移动源普查对象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2017年末,统计汇总机动车保有量478.85万辆,工程机械保有量7.60万台,农业机械柴油总动力3011.44万千瓦,铁路内燃机车燃油消耗量29.72万吨,民航飞机起降架次10.71万次。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27.50万吨,颗粒物7238.16吨,挥发性有机物6.66万吨。  
  (二)机动车污染源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15.22万吨,颗粒物2974.31吨,挥发性有机物5.38万吨。  
  (三)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122807.11吨,颗粒物4263.85吨,挥发性有机物1.28万吨。其中:  
  工程机械排放氮氧化物27245.35吨,颗粒物1194.20吨,挥发性有机物0.32万吨;  
  农业机械排放氮氧化物78934.37吨,颗粒物2451.25吨,挥发性有机物0.87万吨;  
  铁路内燃机车排放氮氧化物16092.03吨,颗粒物600.40吨,挥发性有机物876.83吨;  
  民航飞机排放氮氧化物535.36吨,颗粒物18.00吨,挥发性有机物39.42吨。  
  注释  
  我省大气污染控制重点区域包括:长春市(含公主岭市)、吉林市、四平市、辽源市和松原市。  
  工业源普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41个工业大类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不包括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代码为4620)企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猪≥50头、奶牛≥5头、肉牛≥10头、蛋鸡≥500羽、肉鸡≥2000羽)、水产养殖业(不含藻类)。  
  生活源普查范围:包括城乡居民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民用储油库和加油站。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和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  
  移动源普查范围: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以行政区为单位统计调查。非道路移动源包括飞机、营运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含机动渔船)。  
  营运船舶核算水域范围:包括内河及沿海水域。其中,沿海水域核算范围为交通运输部印发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8〕168号)中沿海控制区范围。  
  工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指污染物未经处理或处理后排入环境的量。  
  伴生放射性矿:指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贝可/克的非铀(钍)矿。 
  挥发性有机物普查与核算口径:按照可统计原则,对部分行业和领域人为排放源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核算范围包括工业企业燃料燃烧及重点行业工业产品生产工艺排放;城乡居民生活燃煤、餐饮油烟、家庭日化用品、城市新建房屋装饰、沥青道路铺装,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不包括船舶)。  
  公报中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来源: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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