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近日向社会公布《衡水市生态环境保护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明确生态环境保护政府责任、部门职责,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危险废物信息化监管、生态环境信用管理等制度,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及光污染等突出问题提出防治防控措施,细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若干规定》立足衡水实际进行精细化管控。在立法内容上,找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践中的短板弱项,选取小切口,深度挖掘。在立法体例上,将权利义务和违法责任条款设在一起,便于执法相对人和执法人员的理解与应用。比如,《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提出,衡水市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检测合格后进行信息编码登记。同时,对违反规定,未进行编码登记或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明确“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使用者处每台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若干规定》首次在法规层面作出防治光污染规定,明确住建等主管部门在防治光污染方面职责。《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提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建设施工的监督管理。建筑物使用玻璃幕墙的,鼓励采用低反射率的反光材料。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在监控设施建设过程中,应当推广应用微光、无光技术,防止监控补光对车辆驾驶员和行人造成眩光干扰。
《若干规定》细化排污许可管理内容,强调特殊时段污染物排放管理要求;鼓励实行污染防治协议制度,实现排污单位全覆盖、环境管理要素全覆盖、污染物排放管控全覆盖的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
此外,《若干规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对重点排污单位、重点用车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人员、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等开展信用评价;推进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监管,保障“无废城市”建设有力推进;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责任分工和程序,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若干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