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黄土高原与青藏高原的交汇地带,黄河上游与河西走廊的生态节点,甘肃省以制度创新为笔、以山水林田湖草为纸,书写着“让保护者受益、让损害者担责”的生态治理答卷。
作为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和黄河上游重要水源涵养区,甘肃立足“祁连山生态保护、黄河上游生态修复、内陆河修复”三大核心任务,通过生态补偿机制激活保护动力,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守住生态底线,构建起一套兼具系统性与操作性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从黄河流域建立的跨省横向生态补偿协议,到构建全过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甘肃始终将“受益”与“担责”的逻辑贯穿于生态保护各环节。设立生态补偿资金,让参与生态保护与修复者受益,实现了从“要我保护”到“我要保护”的转变。同时,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明确企业环境违法成本,依法督促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通过制度双向发力,不仅让脆弱的生态系统逐步恢复生机,更让生态保护成为区域发展的内生动力,为西部欠发达地区探索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提供了实践样本,在干旱半干旱地区走出了一条生态与发展共赢的特色之路。
甘肃省首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碳汇核减”替代性修复赔偿案磋商会。
组织召开研讨交流会。
生态补偿:激活保护动力 保障保护者权益
近年来,甘肃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勇担维护国家生态安全重大责任,全面落实《黄河保护法》《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为关键举措,破解“守着源头难发展、保护生态缺补偿”困境,全力推动全省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实现“保护者受益、受益者补偿”的良性循环,在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的道路上迈出坚实步伐。
政策体系不断完善,确定生态补偿路线
甘肃省高度重视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强化顶层设计与政策引领,构建起上下联动、区域协同的工作格局。根据国家相关部委部署,省生态环境厅配合财政部门研究起草并推动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明确以黄河、长江及内陆河流域为重点,统筹推进省内、省际横向生态补偿,为机制建设指明方向。
同时,秉持“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原则,先后制定《推进黄河流域甘肃段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工作方案》等一系列文件,健全政策体系。2020年以来,累计安排省级资金3.6亿元,为流域市县开展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提供有力资金支持,确保机制建设有章可循、有资可用。
覆盖范围持续扩大,区域合作深入推进
甘肃省以“全域覆盖、重点突破”为导向,推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从“点上探索”向“面上铺开”转变,逐步构建起覆盖省内重点流域、联动省际协同的补偿网络。
聚焦黄河、黑河、石羊河、白龙江等重点流域,甘肃省打破行政区域壁垒,推动上下游、左右岸建立“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补偿机制。截至目前,全省13个市州、39个县区已签订补偿协议,形成“全流域一盘棋”的治理格局。例如在黄河干支流沿线,市县之间通过协议明确水质达标目标,上游地区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下游地区通过资金补偿或资源共享支持上游保护;在黑河、石羊河流域,祁连山生态屏障的保护被纳入补偿范畴,水源涵养区的生态价值通过横向补偿得到量化体现。
成效直接反映在数据上:截至2024年底,黄河流域41个国控断面水质优良比率达97.56%,黄河干流出境断面水质连续9年稳定达到Ⅱ类标准。14条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部实现“长治久清”,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保持100%。更令人振奋的是,黄河甘肃临夏段因生态治理成效显著,入选全国美丽河湖优秀案例。
作为黄河上游省份,甘肃省主动扛起“上游责任”,与相邻省份携手构建跨省域生态保护共同体。围绕加快构建上中下游齐治、干支流共治、左右岸同治的格局,积极沟通协调,推动省际间共抓黄河大保护、大治理。2021年、2023年,与四川省先后签订两轮《黄河流域(四川—甘肃段)横向生态补偿协议》,根据玛曲断面水质考核情况,两省互不补偿。2023年6月,与宁夏回族自治区签订《黄河流域(甘肃—宁夏段)横向生态补偿协议》,根据五佛寺断面水质考核情况,两省互不补偿。2024年6月,与黄河流域源头青海省签订跨省际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根据协议,甘肃省向青海省补偿资金2000万元。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就甘肃省与青海签订协议后实现实质性补偿、甘肃省与四川省签订协议后玛曲断面水质由Ⅱ类提升为Ⅰ类,提出专门表扬。目前,甘肃省正与陕西省积极协商,计划围绕渭河、嘉陵江流域签订新一轮省际补偿协议,进一步扩大省际合作的覆盖范围。
以生态补偿撬动高质量发展
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不仅是生态保护的“助推器”,更是绿色发展的“催化剂”。甘肃省通过这一机制,让“保护者受益、受益者补偿”的理念深入人心——上游地区因生态保护获得合理回报,下游地区因水质改善享受发展红利,地方政府从“被动治污”转向“主动保护”,企业与社会资本也通过生态产业开发等方式参与其中,形成多元共治的良好局面。
站在新的起点上,甘肃省将以更大力度推进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创新,力争早日实现省内流域补偿全覆盖,不断深化省际合作,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多“甘肃经验”,让母亲河永葆生机活力。
黄河之滨也很美。王喜娜摄
损害赔偿:环境有价 损害必担责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作出的重大制度安排,旨在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困局,是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关键举措。甘肃以典型案例为抓手,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覆盖水、气、土等多个领域,形成案件线索筛查、损害评估、赔偿磋商、修复效果评估的闭环管理机制。
在陇南矿区生态修复案例中,涉事企业通过支付生态修复赔偿金并自行实施植被恢复工程,完成了从污染者到修复者的角色转变。实践表明,唯有让损害者付出应有代价,生态保护的底线才能真正守住。
以责任倒逼守法,以赔偿促进修复,甘肃正推动生态环境治理向精细化、法治化迈进。通过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机制,对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的土壤污染、水源涵养功能退化等问题,依法责令侵权方承担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的费用。
例如在某工业园区环境污染案件中,执法部门通过“一案双查”,在查处违法行为的同时也调查由此造成的环境损害,依法追究涉事企业责任让其承担全部生态修复费用,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环境治理和植被恢复工程。通过制度督促倒逼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主动加大环保投入、改进生产工艺。
同时,甘肃还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相结合,通过检察公益诉讼托底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落实,形成多元共治的生态保护格局,确保每一起生态环境损害案件都能得到及时有效处理,让环境侵权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为西部生态安全屏障的稳固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非法排放废水造成生态损害,不仅要罚款,还要赔偿高昂的修复费。”某企业在签署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后说。这起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督办案件中,两家化工企业长期非法排放生产废水,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生态损害金额达几十万元。经第三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鉴定评估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经两轮磋商,目前受损区域已种植树木2.8万余株,完成500余亩生态修复。
这样的案例在甘肃并非个例。自“十四五”以来,全省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500余起,涉及生态修复资金逾6.3亿元,累计修复土壤212.94万立方米、森林134.88万平方米、地下水403.32万立方米、地表水287.93万立方米、农田155.69万平方米、草原224.87万立方米,处置固废1830.43万吨,修复范围覆盖矿山恢复、流域治理、固废倾倒、水源保护等多个领域,实现了从“被动应对”向“主动追责”的转变。
制度衔接让损害赔偿更具刚性
甘肃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生态环保督察、检察公益诉讼、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先后印发实施《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机制》《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协作机制》等,建立线索筛查、案件办理、案件信息共享、重大案件督办等机制,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问题作为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的重要来源,推动“督察整改”与“损害赔偿”同步推进、同步见效。
同时,生态环境部门与法院、检察院建立联动机制,通过案件线索移送、联合调查、结果反馈等工作机制,实现了多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例如,生态环保督察中发现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会纳入反馈问题整改方案,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损害评估、责任认定等工作,检察机关同步介入,开展监督,确保损害赔偿责任落到实处。这种多制度协同发力的模式,不仅提高了案件办理效率,更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从“纸上规定”变为“刚性约束”,有效震慑了潜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为受损生态环境的及时修复提供了制度保障。
创新修复方式破解治理难题
为解决涉案企业修复资金给付难、替代修复进展缓慢等问题,甘肃省不断探索创新损害赔偿与修复新路径。金昌市办结的全省首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碳汇核减替代性修复”案件,为生态损害修复提供了全新思路。
2024年8月,金昌某化工企业废气超标排放21倍,造成大气环境损害。由于企业投保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及时赔付4.04万元损害赔偿。通过磋商,企业采用购买光伏碳汇注销核减1270吨碳汇的方式履行修复义务,既解决了大气污染难以直接修复的难题,又契合“双碳”目标要求,拓宽了生态价值转化路径。这种将保险机制与碳汇交易相结合的创新模式,不仅减轻了企业直接修复的技术难度和资金压力,还通过市场化手段推动了生态修复与绿色发展的深度融合。
在此基础上,金昌市进一步完善了“保险理赔+多元修复”的工作流程,建立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修复方案专家评审、修复效果第三方核查的全链条管理机制,确保每一笔赔偿资金都能精准用于生态修复,每一项修复措施都能达到预期生态效益。同时,当地还将此类案例作为典型示范,在全省范围内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修复”的修复模式,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森林碳汇、湿地碳汇等更多替代性修复途径,形成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多元化解决方案,为破解不同类型、不同区域的生态环境治理难题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这种创新模式实现了多方共赢。”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为企业化解了赔付压力,碳汇核减提供了灵活的修复选择,而司法监督确保了修复实效。这一案件的实践,为土壤、地下水等难修复领域的损害赔偿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博士杨淇越认为,这一模式的核心在于构建了“责任认定—保险分担—市场修复”的闭环机制,有效消除了传统生态修复中责任主体消极应对、资金落实难、修复周期长等痛点。
完善机制让责任追究无死角
甘肃省建立健全跨部门协作与司法联动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等部门定期会商,在案件线索筛查、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案件查办等方面形成合力。针对部分地区存在的鉴定评估能力不足、部门协作不紧密等问题,全省持续强化专业机构建设和人才培养,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损害赔偿案件“办得快、办得准、办得实”。
随着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企业环境意识显著提升,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企业越来越多,“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硬约束正在形成。在此框架下,实现案件办理数量和损害赔偿金额双增长,案件办理质效与生态修复成效的双提升。2025年启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积案清零”专项行动,对久拖未决的疑难案件逐一督办,确保“案件办理全程可追踪、责任可落实、修复有成效”,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深入人心。
黄河甘肃临夏段。
以制度保障:持续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从祁连山的林海雪原到黄河两岸的绿水青山,从内陆河的碧波荡漾到戈壁荒漠的绿意盎然,甘肃省扎实推进生态补偿机制建设,通过损害赔偿制度有效筑牢生态安全底线,两项制度协同发力、相互促进,有力推动了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
作为我国西部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随着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不断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深入落实,甘肃省将持续书写“让保护者获益、让损害者担责”的生态环境治理崭新答卷,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提供坚实的西部实践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