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生态环境普法 > 博采众长

陕西对野生鸟类保护作出明确规定

2025-07-31

2025-07-31
分享到:
[打印] 字号:[大] [中] [小]
  本报讯 (记者 王姿颐)7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野生鸟类保护的决定》。《决定》共18条,对保护职责、禁止行为、栖息地保护修复、合理利用、宣传教育等作出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鸟类资源丰富,是众多野生鸟类的重要栖息地、繁殖地和迁徙停歇地,共有野生鸟类561种。《决定》紧盯“捕、运、售、食、玩、宣”关键环节,对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鸟类及其制品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对观鸟、拍鸟过程中的禁止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野生鸟类。
  《决定》依法确定并公布野生鸟类主要栖息地和迁徙通道范围,对以主要栖息地、候鸟迁徙通道为重点的森林草原和重要湿地的保护修复作出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县人民政府推进以秦岭、巴山、黄龙山、子午岭、陇山、白于山等区域内野生鸟类主要栖息地和候鸟迁徙通道为重点的森林草原保护修复。
  根据《决定》,陕西依法加强电商平台、社交网络和直播平台涉野生鸟类信息的监测监管,动态筛查清理违法信息。
  来源: 陕西日报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ICP备案编号: 京ICP备05009132号

网站标识码:bm17000009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72号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