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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2021年年底前建成区、市、县三级环境应急救援队伍

2021-05-27

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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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全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切实解决全区环境应急能力薄弱问题,健全环境应急救援体系,提高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出台《全区生态环境领域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2021年年底前,组建起涵盖环境应急管理、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综合性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形成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生态环境安全需求相匹配的全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根据《方案》要求,全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整合资源、立足实际、突出联动”的原则,立足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现有的环境应急管理、监测、执法力量,积极吸纳辖区重点企业和社会第三方救援力量,组建反应迅速、应对有力、管理规范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规划、指导全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并组建区级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具体规划、指导、组建、管理本市、县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2021年年底前,区、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全部建成综合性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同时,吸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科研、技术、管理人员,组建区、市两级环境应急专家库;各市、县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辖区重点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第三方环境监测、救援机构等纳入市、县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年底前,初步形成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综合性环境应急救援队伍为主导、重点企业和社会第三方监测救援力量为辅助、专家队伍为技术支撑的全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全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本级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实行统一动态化管理,建立环境应急救援队伍信息数据库,随时掌握队伍建设管理情况,并加强本级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本级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桌面推演或实战演练,提高队伍实战技能和专业水平。

  全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实行分级响应调度机制,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县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调度本级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处置;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市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调度本市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处置;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相关部门调度全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处置。

  全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纳入“十四五”规划,将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管理经费列入本级年度项目预算,切实保障队伍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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