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有关规定,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应当编制并备案环境应急预案,另外,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因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或属于当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范围的企业,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 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中“一票否决”中的“能够让周边居民和单位获得事件信息”中“周边”的范围,企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环境敏感目标调查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中环境风险受体等内容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