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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驻外使馆人员带车回国排放标准问题的回复

2021-06-09

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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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我是外交部驻黑山大使馆回国人员,于2020年11月底离任回国,回国前在瑞典沃尔沃汽车公司订购一辆全新沃尔沃xc60汽车车架号为:YV1UZL1VCL1582272 车辆排放标准为:欧6AM(使馆已做公证 )现在由于河北地区环保排放为国6排放,河北省环保部门认定此车按照环保部第20号文件的对应标准为:国5排放 由于已经实行国6排放所以交管部门以排放不达标为由不予办理车辆牌照业务。
回复:
  2020年8月,我部联合外交部发布《关于规范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携带自用车辆环保监管的通知》(环办大气〔2020〕2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携带自用车辆环保监管。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该车满足欧六AM (Euro 6d-ISC)排放标准,属于欧六d排放标准的子阶段,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新购车辆原则上应至少满足国六、欧六d、美国Tier 3(bin70)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根据《通知》,车辆通过在用车排放检验即为满足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携带自用车辆环保监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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