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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风险评估中风险物质折纯问题的回复

2021-03-22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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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在2020年9月28号和11月12号发布的,关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中风险物质的选取、临界量的确定回复存在疑问。 9月28号选登的盐酸折算浓度依据附录A“盐酸(浓度 37%或更高)”,低于37%的折算成37%是有相关分级依据的,但是11月12号选登的乙醇、硝酸为什么是折算成95%、80%浓度,因为分级方法附录A中仅仅列有:乙醇、硝酸、盐酸(浓度 37%或更高)”,按照分级方法,不是应该折算成纯物质吗?关于涉及到溶液性质的,在分级方法中未像盐酸一样提及浓度的,不是应该都折算成纯物质吗? 第三部分 有毒液态物质、第五部分 其他有毒物质,如果存在于溶液中,并且浓度很低,根据第八部分判断依据,溶液的本身毒性已经低于GB 30000.18、GB 30000.28中的相关分级要求了,还要折算成纯物质吗? 第四部分 易燃物质如果存在于溶液中,已经丧失原有易燃性质,好比:N,N-二甲基甲酰胺在废气治理过程采用水喷淋,15%的DMF溶液已经没有易燃物质的性质了,也要折算成纯的DMF么?
回复: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中风险物质临界量确定主要参考了美国《化学品事故防范法规》管制物质清单及临界量,硝酸浓度折算为80%及以上;乙醇折纯主要考虑通常工业乙醇为95%,相对99.5的无水乙醇应用广泛。 第三部分有毒液态物质和第五部分其他有毒物质存在于溶液中且浓度很低,按照“混合或稀释的风险物质按其组分比例折算成纯物质”原则,需折算成纯物质。 风险物质考虑易燃性同时考虑毒性,N,N-二甲基甲酰胺溶液需折算成纯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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