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是否适用于应急水源的问题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适用于备用水源,也适用于应急水源。在实际应用中,应急水源可理解为应对突发环境事故而临时启用的水源,其与水厂有管网联通,水量应满足不低于在用水源的7天供水量要求。而备用水源一般是指为应对因干旱时水量不足或者个别在用水源因故无法供水而临时启用的水源,其与水厂有管网联通,依据《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备用水源一般应满足在用水源百分之十到二十的供水量。两类水源并无明确的区分,从广义上看,应急水源是一种特殊情形的备用水源。因此,应急水源也需要和在用水源、备用水源一样,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划定保护区并实施保护。 二、关于法律法规是否适用的问题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水污染防治法》均适用于备用和应急水源。 三、关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种植活动的问题 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种植活动未列入禁止内容。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6.1.4中要求“一级保护区内无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非点源污染,并逐步退出。”种植活动应按此执行相应的保护措施,保障水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