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在2025年4月8日联合下发了《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意见中第二条规定:“2年内因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受过1次行政处罚,又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视为情节严重,并明确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请问如果在意见发布之前的2年内,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存在《意见》第二条的情形。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意见》发布之后(即2025年4月8日之后)发现了,能否认定为情节严重?
答:根据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4月联合印发的《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的情形,适用于《意见》发布之后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其中“2年内因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受过1次行政处罚,又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针对的是《意见》发布之后2年内发生的违法行为。在《意见》发布之前的情节严重判定标准,若地方有相关规定,依据地方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