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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中提出“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所有项目均需要考虑这三种情形的变化吗?
2025-09-15
202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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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中“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是以项目主要经营目的来判断。对于以储存为主要经营目的项目,以储存能力变化情况来判断;对于以处置固体废物为主要经营目的项目,则以处置能力变化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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