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当前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常见问题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中提出“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所有项目均需要考虑这三种情形的变化吗?

2025-09-15

2025-09-15 [打印] 字号:[大] [中] [小]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中“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是以项目主要经营目的来判断。对于以储存为主要经营目的项目,以储存能力变化情况来判断;对于以处置固体废物为主要经营目的项目,则以处置能力变化情况来判断。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ICP备案编号: 京ICP备05009132号

网站标识码:bm17000009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72号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