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重点排污单位、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是不同时期污染源管理的重点对象。
2007—2017年间,原国家环保总局及原环境保护部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环境统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05〕100号),每年发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或者有毒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工业企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10000吨/日以上)、危险废物处置厂等。各地环保部门...
依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重点排污单位需要披露环境信息。对应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其中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噪声重点排污单位需要披露环境信息。
《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1年 第24号)。该手册以“二污普”产排污系数为基础,适度调整完善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按照排放源类型,分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及移动源五册,各册明确核算方法使用范围,核算方法技术内容,包括所采用的监测数据法、产排污系数法及物料衡算法,以及产排污系数法和物料衡算法所采用的系数手册等...
生态环境部每年组织编制发布《中国生态环境统计年报》,主要反映全国污染物排放及治理、生态环境管理等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废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理情况、生态环境污染治理投资等情况。可通过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公开出版的中国生态环境统计年报中获取有关数据表,也可通过生态环境部官网查询主要文字和图表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废水排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不纳入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范畴。建设项目废水排入工业园区或其他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如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已核定总量指标,在污水处理厂运行中未超过总量指标的情况下,项目废水无需单独申请总量指标;若污水处理厂总量指标不足,项目废水需核定总量指标...
相关行业范围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最新版本确定。
根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火电建设项目(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行业,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垃圾焚烧发电厂及生物质发电厂的总量指标可来源于其他行业。火电机组可替代总量指标原则上不得用于其他行业建设项目。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规定,“先立后改”的煤电项目,主要大气污染...
根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技改项目建设单位需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章节列出详细测算依据,提出总量指标需求。已获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单位,技改项目未超出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的,可继续使用,不足部分及未批复的污染物总量指标需重新落实可替代总量指标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