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第二批全国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地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按照我局《关于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9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根据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的申报,经研究,批准河北省为全国省级区域试点地区,北京市海淀区等66个市、县(市、区)为第二批全国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地区(名单见附件)。请各地按《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认识。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使人民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的要求,将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手段。要积极行动,以加快实现环保历史性转变为契机,认真履行生态保护监管职责,加大生态环境监察力度,促进自然、社会与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组织协调,推动工作开展。省级环保部门要按照《通知》中提出的试点任务、工作步骤及工作要求,认真组织,精心部署,加强指导,注重协调。一是要组织、指导试点地区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督促并协助地方政府颁布实施,并于年底前报送我局;二是要组织新、老试点地区交流和培训,不断开创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新局面;三是要及时总结并加强信息调度,每季度以简报形式将试点工作情况报送我局。每年年底提交阶段性报告,试点结束提交总结报告。
三、加强统一领导,注重密切合作。各试点地区要将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与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将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当地生态环境的重要抓手。由地方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成立生态环境监察试点领导小组,编制试点工作方案,并由当地政府颁布实施。通过试点工作,初步建立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机制。
四、不断创新思路,务求取得实效。各试点地区要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在生态环境监察工作体制、机制、制度、方法和措施等方面取得新的突破。要全面开展资源开发建设项目、非污染性建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农村等重点领域的环境执法,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当地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第二批全国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地区名单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主题词: 环保 生态 监察 试点 通知
抄送:各试点地区环境保护局。
附件:
第二批全国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地区名单
一、 省级区域试点地区
河北省
二、 市、县级试点地区
北京市海淀区、延庆县
天津市 静海县、武清区
山西省 晋城市、沁源县
辽宁省 大连市、盘锦市
吉林省 前郭县、东辽县、长白山管委会
黑龙江省 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嫩江县
江苏省 江宁区、大丰市、射阳县、宝应县
浙江省 临安市、镇海区、安吉县
安徽省 马鞍山市、黄山市
福建省 泰宁县、长汀县、云霄县
江西省 东乡县、崇义县、青云谱区
山东省 临沂市、莱芜市、龙口市、临朐县
河南省 济源市、光山县
湖南省 常德市
海南省 琼中县、白沙县、昌江县、保亭县
重庆市 九龙坡区、诚口县
四川省 峨眉山市、平武县、青川县、华蓥市、长宁县
贵州省 湄潭县、榕江县
云南省 通海县、建水县、德钦县、维西县
西藏自治区 林芝地区
陕西省 榆阳区、神木县、定边县
甘肃省 敦煌市、肃北县、麦积区、西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海原县、平罗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布尔津县、阿克陶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