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一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建设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十一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建设规划》已经国家环保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十一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建设规划》
2.环境立法规划设想表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十一五 法规 建设 规划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