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国家环境友好工程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促进项目建设单位坚持科学发展观, 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管理制度,我局决定开展“国家环境友好工程” 评选活动。请按照“国家环境友好工程评选办法”(以下简称“评选办法”)和“国家环境友好工程评分办法”(以下简称“评分办法”),认真组织做好此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填写“国家环境友好工程申报表”,并于2005年8月31日前向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报后,根据评选办法和评分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确定推荐名单,并于2005年9月31日前将推荐名单及其申报材料报送国家环境友好工程组织委员会秘书处(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802室,邮编:100062)。
三、国家环境友好工程组织委员会秘书处将根据评选办法和评分办法确定评比结果,由我局进行核准。经我局核准后的建设项目授予“国家环境友好工程”称号。本次评选活动于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评选有关具体事项请与我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和国家环境友好工程组织委员会秘书处联系。
本次评选活动不收取参选企业的评选费用。
联系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 邢文利 唐亚平
电话:(010)66556412,66556407(兼传真)
国家环境友好工程组织委员会秘书处 赵珊珊 王剑
电话:(010)67113617,67110742(兼传真)
附件:1.国家环境友好工程评选办法
二○○五年八月一日
主题词:环保 建设项目 评选 通知
抄 送: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附件一:
国家环境友好工程评选办法
一、评选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鼓励环境保护工作突出的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2002年评选国家环境保护“百佳工程”的基础上,开展国家环境友好工程评选活动。
二、组织及分工
(一)组织机构
1、主办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承办单位
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二)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
1、组委会主任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领导出任。
2、组委会副主任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相关业务司及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主要负责人出任。
3、组委会由以下单位共同出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组委会下设秘书处(办公室),负责本次评选活动的组织、实施、协调及其他日常工作。
三、评选范围与申报方式
(一)评选范围:
1、2005年7月31日前,经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对独立、建成已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且建成投产不超过3年的建设项目(不包括已获得“百佳工程”的建设项目)。
2、涉密建设项目不列入此次评选范围。
(二)申报方式
1、申报国家环境友好工程须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初审合格后报评选活动组委会秘书处。
2、跨行政区域建设的建设项目,可直接向评选活动组委会秘书处申报。
四、申报条件
1、工程从立项、核准、备案到建成过程中,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管理制度,在施工及试生产过程中未发生污染、扰民及破坏生态事件,并一次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符合国家规定程序且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3、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已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文件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环境保护设施总体质量达到优良标准,符合环保要求及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检验标准。
4、污染物排放符合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要求;受建设项目影响的环境保护敏感点的环境质量经监测符合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当地政府部门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已经恢复,生态保护措施取得明显成效。
5、建设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运营期间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未发生污染、扰民或生态破坏等事件。
6、 生产水平先进、工程的污染治理技术成熟可靠;工程的生态保护与生态恢复措施合理;工程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在本行业内具有推广及示范作用。
7、工程的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污染防治工艺先进、生态保护措施取得明显成效;实施了清洁生产,推行了循环经济理念,并做到环境与经济“双赢”。
五、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总目录,并提交电子文档。
2、《国家环境友好工程申报表》及《国家环境友好工程参评项目评选情况汇总表》两份。
3、《环境影响报告书》、《初步设计(环保篇)》及相应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两份。
4、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复印件两份(包括申请报告、监测或调查报告及验收意见)。
5、相应工程质检部门出具的环境保护设施工程质量证明;专家或权威部门对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的推荐材料两份。
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单位按评选办法对该建设项目预打分结果(不包括省、地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项目),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结果。
7、创建“国家环境友好工程”总结报告(应有说明本建设项目环保工作的多媒体演示材料,提交电子文档或光盘,演示时间在15分钟以内。)
六、评审
(一)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1、评选活动成立评委会,负责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评审。
2、评委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等部门和单位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共同组成。
3、评委会共13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10人。
(二)评审程序
1、由组委会秘书处负责对所有材料进行初评,初评入选项目将送交评委会进入复评。
2、复评阶段,评委会根据申报材料,依据“评选办法”与“评分办法”对建设项目考核预评分结果进行核定打分。
3、评委会组成若干检查小组,对参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并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4、评委会在审阅申报材料的基础上,根据专家推荐意见、评分结果及现场核查报告,通过质询、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提名名单。
(三)公示
“国家环境友好工程”实行授予前的公示制度,公示坚持民主监督、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1、公示对象:经评委会提名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核通过的拟授予“国家环境友好工程”称号的建设项目。
2、公示内容: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设计单位、环保设施施工单位、验收监测(调查)单位、工程概况(包括环保设施建设情况、生态保护及恢复措施落实情况)、评比内容及结果。
3、公示期限为12天。
4、公示程序:
(1)将评委会审核后提名的建设项目名单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2)设专人接待来信、来访、来电,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单位、人员进行反馈。
5、对公示期限内群众有异议的建设项目,由评委会组成复核小组进行复查,复查结果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准。
6、公示期限内,群众无不良反映或有不良反映但通过复查的建设项目,依据程序授予“国家环境友好工程”证书、奖牌。
七、获奖名额
本届评选活动将从符合条件的项目中择优评出30个获奖项目,并对获奖项目中的环评、环保设计、环保设施施工单位各设立2个单项优秀奖,对获奖项目中的环境监理单位设立1个单项优秀奖。
八、奖励与处罚
1、对经评选符合“评选办法”和“评分办法”的建设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授予“国家环境友好工程”称号,并为获奖项目的环评、环保设计、环保设施施工及环境监理等单位颁发证书。为各单项优秀奖单位颁发优秀奖奖杯。
2、建设单位弄虚作假获得称号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称号。
九、复查
对于获得“国家环境友好工程”的建设项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采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估等方式在工程运营期间进行复核,若发生污染、破坏生态事故或发现该建设项目污染治理或生态保护措施存在问题及隐患,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取消其“国家环境友好工程”称号。
十、经费
本次活动全部经费不向所有申报企业或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不采取企业冠名方式。评选经费由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