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西省宜春市环境监察支队 袁成红等四位同志违纪问题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近期,江西省宜春市环境监察支队袁成红、赵军、曹运和、刘升琴四名同志,违反“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和“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的规定,在执行执法检查任务中接受被检查单位吃请,并参加由被检查单位支付费用的娱乐活动。袁成红等四名同志在全国环保系统正在强化行风建设工作之际,顶风违纪,严重影响了环境监察队伍的执法形象。为了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严格环境执法,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我局决定,对此违纪事件在全国环保系统进行通报:
一、袁成红、赵军、曹运和、刘升琴四名同志的违纪事实
2004年8月24日下午5点左右,袁成红、赵军、曹运和、刘升琴四人到宜春博盛金属制品厂调查处理群众对该厂环境污染问题的举报。调查完毕后,袁成红等四人接受了企业主的宴请,在当地“乡企酒店”吃完饭后,又到当地“一路歌”歌厅唱歌,并由企业主支付了唱歌娱乐费用。
二、宜春市环保局对袁成红、赵军、曹运和、刘升琴四名同志的处理情况
2004年8月27日晚,宜春市环保局接到关于对袁成红、赵军、曹运和、刘升琴四名同志违纪问题的反映后,高度重视并立即进行了查处。8月28日与袁成红等四位同志核实情况,并要求他们立即向企业主退还吃请、娱乐费用,并由宜春市环保局徐水云局长当面向企业主道歉、检讨。8月30日宜春市环保局对袁成红等人的违纪问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免去袁成红同志宜春市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职务,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收回执法证件并调离原工作单位;免去赵军、曹运和宜春市环境监察支队副大队长职务,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收回执法证件并调离原工作单位;给予刘升琴同志行政记过处分,并收回执法证件调离原工作岗位;鉴于宜春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钟汉华同志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决定给予钟汉华同志行政警告处分。
2004年9月3日,宜春市环保局召开了全局中层干部会议,通报了袁成红等人的违纪问题,要求全局各单位迅速进行自查自纠,整顿作风。9月16日,宜春市环保局召开全局干部大会,宣布了对袁成红等人的处分决定,袁成红等人向全局干部大会作了深刻检讨。目前,宜春市环保局正开展警示教育,号召全局人员重塑环保执法形象。
三、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行风建设,从袁成红等人的违纪问题中,深刻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环境监察部门面对企业和群众,是环保系统的窗口,队伍的素质和执法水平直接影响到环保系统在全社会的整体形象。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要在已经开展的违反“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和“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自查自纠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对袁成红等人违纪问题的剖析,加大队伍行风建设力度,不留死角。对违规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违规违纪人员,除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外,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违规违纪人员所在单位领导,要追究领导责任。各级环保部门发现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逐级上报。
我局将对各级环保部门行风建设工作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通报。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主题词: 环保 监察 违纪 通报
抄 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华东、华南环保督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