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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福州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的决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你市申请和福建省环境保护局推荐,经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组考核,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示和审定,现决定授予福州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
希望你市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断提升城市环境管理水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环境问题,持续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发挥好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对周边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模范城市 福州 决定
抄 送:福建省环境保护局,福州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