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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渤海碧海行动计划》的通知
渤海碧海行动计划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渤海碧海行动计划》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务院关于渤海碧海行动计划的批复》(国函[2001]124号)精神贯彻落实。
附件:渤海碧海行动计划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海洋 计划 渤海 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北京市、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旅游局、法制办、开发银行、工商银行、中国
银行、建设银行、中央军委办公厅、总后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