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增设与变动的通知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近年来,由于城市建设进度较快,不少城市建成区面积有较大扩展,城市建筑有较大变化。为了适应城市发展的新情况,使城市环境质量监测能够更科学全面地反映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一些城市提出调整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的要求。经研究,拟同意部分城市在“十五”伊始做一次性的点位增设或变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测点位增设或变动的范围
1、因城区面积扩大或行政区划变动,导致现有监测点位已不能全面反映城市空气质量状况的,可增设监测点位;
2、因城区建筑发生较大变化,导致现有监测点位采样空间缩小或采样高度提升而不符合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二部分:大气和废气部分,下同)的,必须改正,在原址改正有困难的,可将该监测点位就近移动,移动直线距离不超过500米;
3、现有清洁对照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已丧失清洁对照点功能的,必须另行设置清洁对照点。
除上述情况外,现有监测点位不允许调整或变动。
二、技术要求
监测点位的增设或变动必须严格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进行充分的技术论证和对比实验。其中,增设监测点位必须进行布点优化论证。增设的监测仪器与现有监测仪器应具有系统兼容性和可比性。点位变动的技术要求,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另行下发。
监测点位变动的技术方案由各城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并报上一级环境监测站审核。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要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
三、审批程序
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国家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城市的监测点位增设和变动方案,经所在省、自治区环保局审查同意后报我局批准;直辖市监测点位增设和变动方案直接报我局批准;其他城市监测点位增设和变动方案报省、自治区环保局批准,并报我局备案。
经我局批准的方案实施完成后,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检查验收,验收结果报我局;其他城市的方案实施完成后,由省、自治区环境监测站组织检查验收,验收结果报省、自治区环保局,并抄报我局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四、时间安排
凡需报我局批准的方案,最迟应于2001年4月底送达。监测点位的增设或变动应在2001年6月5日前完成并投入运行。本次增设或变动完成之后,“十五”期间不再对监测点位进行调整。
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 环保 规划 监测 调整 通知
抄送单位: 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