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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接受水平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解放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放射性物质对环境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辐射环境的管理,现批准《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并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HJ53—2000 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0年12年1日起实施。
二〇〇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抄送: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