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国家重点保护湿地名录(第一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1994年3月31日,我局印发了《关于加强湿地生态保护工作的通知》(环然[1994]184号),为在一些重点地区先行开展保护工作,现发布国家重点保护湿地名录(第一批),并补充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重点保护湿地区域开发和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在重点保护湿地进行开发利用的经济活动或其它建设项目时,涉及湿地占用或改变湿地环境状况、对湿地生物多样性造成破坏的,必须根据国家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程序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同时,要按国家有关“三同时”管理的规定,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要经常组织对重点保护湿地的开发利用情况进行检查,加强监督管理。
二、加强重点保护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要求,积极组织有关部门搞好湿地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和建设,要优先在重点保护湿地划建新的保护区。对于重点保护湿地区域中已有的自然保护区,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健全机构,严格保护。
三、把湿地保护做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组织一些有份量的文章进行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认识湿地功能和价值,认识保护湿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附:国家重点保护湿地名录(第一批,33处)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国家重点保护湿地名录(第一批33处)
天津市 北大港湿地
河北省 白洋淀湿地
内蒙古自治区 呼伦湖湿地 淖尔河湿地 居延海湿地
辽宁省 辽河三角洲湿地 鸭绿江口湿地
吉林省 向海湿地 莫莫格湿地
黑龙江省 小兴凯湖湿地 乌裕尔河(扎龙)湿地 浓江——沃里兰河(洪河)湿地
山东省 黄河三角洲湿地 微山湖湿地
江苏省 盐城沿海湿地
上海市 崇明岛东滩湿地
江西省 鄱阳湖湿地
福建省 深泸湾湿地 九龙江口湿地
湖北省 洪湖湿地
湖南省 洞庭湖湿地
广西自治区 北海红树林湿地
海南省 东寨港红树林湿地 西沙群岛东岛湿地
四川省 若尔盖高原湿地
贵州省 威宁草海湿地
云南省 腾冲北海湿地
西藏自治区 玛芳雍错和拉昂错地区湿地
青海省 龙宝滩湿地 长江河源湿地 黄河河源湿地
新疆自治区 博斯腾湖湿地 巴音布鲁克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