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在浙江省安吉县设立全国新农村与生态县互促共建示范区的复函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要求在我省安吉县设立全国新农村与生态县互促共建示范区的请示》(浙环〔2007〕2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我局同意在安吉县设立全国新农村与生态县互促共建示范区。在安吉县开展全国新农村与生态县互促共建示范区建设,符合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安吉县生态建设的示范作用和巩固、提升、创新生态县创建工作,对于提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引导农民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具有重要作用。
二、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请你局督促安吉县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
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条块协调联动,农民主动参与”的原则,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发改委、财政、农业、水利、建设、环保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组成人员的领导工作小组,负责全国新农村与生态县互促共建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要科学编制规划,认真落实规划。设立专门工作班子,具体负责年度计划制定、任务分解、监督检查等日常事务,做好目标、任务、资金、责任的落实。
(二)抓好典型示范,实行分类指导
要立足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生态县建设,以行政村为基本工作单元,开展试点工作。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环保监管能力。重点搞好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污染、化肥和农药污染、工业污染和养殖污染等方面的防治工作,切实保护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
(三)坚持因地制宜,尊重农民意愿
要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创造性,尊重农民意愿。坚持科学发展,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开展各项工程建设,优先解决农民群众关心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真正为农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我局将在有关政策、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支持与指导,并适时对安吉县全国新农村与生态县互促共建示范区建设工作进行检查。
二○○七年八月一日
主题词:环保 农村 生态 示范 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