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扬州经济开发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推荐扬州经济开发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请示》(苏环科〔2006〕1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扬州经济开发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扬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扬州经济开发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和《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274-2006)组织园区建设。园区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并达到标准要求后,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命名。
二、园区建设应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实现现代物流业、热电能源行业、电子加工行业等主导产业的规模化和高效益,形成沿江、沿河轻型产业集聚带和以若干产业集团为主体的生态工业网络,取得生态景观和生态文化建设的明显成效,确立扬州经济开发区生态工业园区在承接苏南、辐射苏北苏中的核心地位,成为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典范。
三、你厅应加强对园区建设的指导与协调,制定促进园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支持园区的发展。
四、按《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你厅应及时向我局报送园区建设的进展情况。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生态工业 园区 函
抄送:扬州市人民政府,扬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扬州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