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填报能力建设情况调查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认真总结环保系统能力建设工作,切实加强“十一五”能力建设,总局决定对全国环保系统“十五”能力建设情况、全国环保系统“十一五”能力建设(规划)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环境保护局(厅)填报表1-1至表1-7,地(区、市)级环境保护局填报表2-1至表2-7,县(市)级环境保护局填报表3-1至表3-7。填表说明见附件一,调查表见附件二。
二、总局正在组织编制统计软件,将下发至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及地(区、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请抓紧组织县(市)级填报,待软件下发后地(区、市)级、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分级进行数据采集与上传。
在填报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规划司 张华平
联系电话:(010)66556126
附件:1.填表说明
2.全国环保系统能力建设情况调查表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能力建设 调查 通知
附件一:
填表说明
一、表1-1分类填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本级“十五”能力建设项目与投资,分类汇总辖区内地(区、市)级环境保护局“十五”能力建设项目投资(不分项目),按监测、监察、核与辐射、信息、宣教、基建分类;表1-2、1-3、1-4、1-5、1-6分别填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本级监测、监察、核与辐射、宣教、信息机构设备配置情况,汇总辖区内地(区、市)级环境保护局所属监测、监察、核与辐射、宣教、信息机构设备配置情况;表1-7分类填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本级“十一五”能力建设项目与投资(已落实、已列入规划或已承诺),分类汇总辖区内地(区、市)级环境保护局“十一五”能力建设项目投资(已落实、已列入规划或已承诺,不分项目)。
二、表2-1分类填报地(区、市)本级“十五”能力建设项目与投资,分类汇总辖区内县(市)级环境保护局“十五”能力建设项目投资(不分项目),按监测、监察、核与辐射、信息、宣教、基建分类;表2-2、2-3、2-4、2-5、2-6分别填报地(区、市)本级监测、监察、核与辐射、宣教、信息机构设备配置情况,汇总辖区内县(市)级环境保护局所属监测、监察、核与辐射、宣教、信息机构设备配置情况;表2-7分类填报地(区、市)本级“十一五”能力建设项目与投资(已落实、已列入规划或已承诺),分类汇总辖区内县(市)级环境保护局“十一五”能力建设项目投资(已落实、已列入规划或已承诺,不分项目)。
三、表3-1分类填报县(市)本级“十五”能力建设项目与投资,表3-2、3-3、3-4、3-5、3-6分别填报县(市)本级监测、监察、核与辐射、宣教、信息机构设备配置情况,表3-7分类填报县(市)本级“十一五”能力建设项目与投资(已落实、已列入规划或已承诺)。
四、“中央预算内投资”指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安排投资,如全国环境监测网络(辐射及地表水部分)建设工程、国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项目、松花江流域重点城市水污染事故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项目、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监测能力建设工程、放射性废物库建设等。
五、“中央财政资金”指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以及财政部安排的其他专项,如中西部环保执法专项、国家环境监测网络运行与设备购置专项等。
六、“地方预算内投资”指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投资,“地方财政资金”指地方财政部门安排的资金。
七、表1-1、1-7、2-1、2-7、3-1、3-7中基建类要求在“备注”栏填写建设规模。
八、表1-1、1-7、2-1、2-7、3-1、3-7中设备投资应与其他表中设备投资一致。
九、表1-7、表2-7、表3-7为统计调查“十一五”期间地方预计能力建设投入,因此资金来源不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资金”。
十、“—”表示不需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