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无锡新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推荐江苏省无锡新区申报国家生态工业园区的请示》(苏环科〔2005〕1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无锡新区进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应按照《无锡新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和《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274-2006)组织园区建设,待园区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达到标准要求后,再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命名。
二、园区建设应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充分发挥新区优势,通过技术创新、体制改革、观念转换和能力建设,解决新区生态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成电子信息、精密机械、精细化工等主导产业的工业生态链,实现能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逐年削减,区域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为我国综合类工业园区生态化建设提供借鉴。
三、你厅应加强对园区建设的指导与协调,制定促进园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支持园区的发展。
四、按《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你厅应及时向我局报送园区建设的进展情况。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 生态工业 园区 复函
抄送: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