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排污许可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唐山市、沈阳市、杭州市、武汉市、深圳市、银川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有关省局的推荐,我局决定在河北省唐山市,辽宁省沈阳市,浙江省杭州市,湖北省武汉市,广东省深圳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开展排污许可证试点工作。现将有关试点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和技术指导。各试点城市环保部门要认真向城市政府汇报排污许可证试点工作,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形成政府牵头,各个相关部门参加,环保部门组织实施的管理机制。环保部门在试点工作中要按照《排污许可证试点工作方案》(附件)的要求,加强对排污许可证试点工作的领导和技术指导,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总局已成立以中国环境规划院为核心的技术指导组,指导和解决试点工作中有关技术问题。各个试点城市可随时登陆中国环境规划院网站查询有关事宜。
二、科学测算环境容量,严格核定测算结果。试点城市环保部门要按照我局《关于印发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和大气环境容量核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03]141号)以及《关于加强环境容量测算工作的通知》(环办[2003]116号)要求,进一步提高对环境容量测算与核定工作的认识,精心组织得力的专家队伍为环境容量测算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使测算结果科学可靠。
三、在全面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同时,重点控制主要排污者。参加排污许可证试点工作的城市要对辖区内所有排污者发放排污许可证,其中对主要排污者(污染负荷按从大到小的顺序排列,累计占该地区污染负荷80%以上的排污者)发放的排污许可证应有排污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对其他排污者发放的排污许可证只按排放标准进行要求。要将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深化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手段,使排污许可证成为反映企业环境责、权、利的法律文书和凭证,并将排污许可证作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排污者之间的重要纽带,管理模式上要实行一证式管理,做到依证管理,按证排污,违证处罚,规范排污者的环境行为。
四、积极探索建立以环境容量为基础、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管理手段、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的污染防治管理体制。根据环境容量的核定结果,以环境质量按功能达标为目标,结合本地区现有排污总量,实事求是地给主要排污者分配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和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使排污许可证制度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真正结合起来,把改善环境质量的要求落到实处。对主要排污者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的确定,应当向社会公示。对于环境质量达标的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可以不削减;对于环境质量超标的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削减目标应按照核定的环境容量来确定。
五、建立起一套完整有效、简便易行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程序,建立和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报告制度以及排污许可证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对排污者的管理。
六、我局将于2004年7月开始,陆续对排污许可证试点工作进行验收。验收的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二○○四年一月二日
主 题 词: 环保 许可证 试点 通知
抄送单位: 河北省、辽宁省、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