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民丰农化有限公司环境违法问题的通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重庆民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丰农化)地处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是一家国有资产控股的上市公司,是国内最大的铬酸盐生产企业。长期以来,民丰农化的生产废水和铬渣渗溶液通过偷排、渗漏排入嘉陵江,严重威胁了下游近百万重庆市民的饮用水源安全和三峡库区水环境安全,当地群众反映强烈。近两年来,我局曾四次到重庆督办民丰农化老生产线关闭和新线搬迁;重庆市环保局对民丰农化环境违法行为曾作出13次行政处罚。 2003年7月27日-8月1日,我局对民丰农化污染问题再次进行了检查,发现民丰农化老生产线关闭和新线搬迁问题没有丝毫进展,环境违法行为依然存在。现将民丰农化环境违法的主要事实通报如下:
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民丰农化在江边堡坎外建设的收集含铬渗溶液的回水沟设施不合理,回水沟有溢流口,使含六价铬的高浓度渗溶液直接进入嘉陵江;另外超标排放含六价铬的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使嘉陵江受到严重污染。2003年7月28日检查组检查时,民丰农化流入嘉陵江的渗溶液六价铬浓度高达680 mg/L(超标1359倍)。
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民丰农化红矾钠老生产线直接建在江边的铬渣堆上,新线建在曾经堆放过8万吨铬渣的地基上,大量含铬渗溶液从该公司厂房下的地基,经江边的堡坎渗漏排入嘉陵江。
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民丰农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铬渣是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编号:HW21)。该公司现有铬渣中转设施的建设、管理未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的要求严格执行,没有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铬渣堆放高于挡土墙,存在铬渣流失问题。
四、违反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民丰农化新建2万吨红矾钠生产线主体工程投入试生产后,逾期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重庆市环保局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后,仍逾期不办理手续。重庆市环保局于2001年5月21日责令民丰农化2万吨红矾钠项目立即停止试生产,并处5万元罚款,但民丰农化一直没有履行停产的处罚决定。
五、没有落实环保审批的要求。按照重庆市环保局对民丰农化新建2万吨红矾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函[1989]98号)的批复要求:新建2万吨红矾钠项目工程投产后,原红矾钠生产线必须关闭。但该项目在2003年4月验收后,红矾钠老生产线不但没有关闭的迹象,反而开足马力生产,而新生产线却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
六、没有落实国务院三峡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务院2001年11月2日批复的《国务院关于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的批复》(国函[2001]147号)的要求,民丰农化红矾钠生产车间必须于2003年搬迁。民丰农化红矾钠老生产线关闭和新线搬迁问题仍停留在方案研究阶段,没有任何进展。
针对民丰农化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已责成重庆市环保局,要配合重庆市政府有关部门立即关闭老生产线,并防止关闭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建议你委按照证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民丰农化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特此通报。
二○○三年八月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 污染 企业 重庆 通报
抄送:重庆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