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吴江市东吴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根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及其实施细则(HAF601/01)的规定,我局审评了你单位提交的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资格许可证取证申请书及有关取证材料,并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审查结果表明,你单位在有关压水堆核电站安全阀(核安全2、3级)的设计/制造方面,具备了《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所要求的各项能力,我局决定批准你公司的许可证申请,并向你单位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证书(国核安证字S(04)03 号)及其附件《吴江市东吴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4)08 号)及其附件《吴江市东吴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条件》。许可证条件是资格许可证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吴江市东吴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资格许可证及其许可证条件
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核承压设备 许可证 颁发 通知
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04)03号)附件:
吴江市东吴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条件
本许可证持有者必须遵守《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 601)和《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 601/01),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监督检查,并必须遵守下列许可条件:
1.仅限于从事下列许可范围内的设计活动:
反应堆 | 设备 | 设备 | 核安全级别 | 公称压力 | 公称通径 | 使用温度 | 适用 | 设计活 | 设计活动 | 备注 |
堆型 | 类型 | 名称 | MPa | mm | ℃ | 介质 | 动深度 | 完成形式 | ||
压水堆 | 阀门 | 弹簧式 | 2、3级 | 1.0~25 | 15~250 | ≤350 | ||||
核电站 | 安全阀 | 蒸汽、 | 施工设计 | 设备的全套施工图纸及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设计验证文件 | 外协项目: | |||||
硼水、 | 设计验证 | 1.抗震计算 | ||||||||
空气、 | 2.抗震试验 | |||||||||
氮气 | 3. 热态性能试验 | |||||||||
等 |
2.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核安全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
3.在核承压设备活动中必须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如有发生可能影响核承压设备活动质量的变更需及时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批。
4.在核承压设备活动中必须有效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5.在核承压设备活动前,必须将承接的活动、采用的规范、标准的目录清单报国家核安全局;
6.在设计分析用软件投入使用前,必须将设计分析用软件的使用有效性证明材料报国家核安全局;
7.核承压设备活动持证单位必须保证核承压设备设计活动是由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4)08号)附件:
吴江市东吴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条件
本许可证持有者必须遵守《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 601)和《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 601/01),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监督检查,并必须遵守下列许可条件:
1.仅限于从事下列许可范围内的制造活动:
反应堆 | 设备 | 设备 | 核安全级别 | 公称 | 公称 | 使用 | 适用 | 制造活动范围 | 备注 |
堆型 | 类型 | 名称 | 压力 | 通径 | 温度 | 介质 | 及完成形式 | ||
MPa | mm | ℃ | |||||||
压水堆 | 阀门 | 弹簧式 | 2、3级 | 1.0~25 | 15~250 | ≤350 | 蒸汽、硼水、空气、氮气等 | 根据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实施阀门制造直至设备总成,并完成设计文件规定的各项试验和检测项目 | 外协项目: |
核电站 | 安全阀 | 1. 铸件、锻件、弹簧 | |||||||
32 | 15~100 | 2. 部分理化试验 | |||||||
42 | 15~80 | 3. 无损检验 |
2.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核安全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
3.在核承压设备活动中必须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如有发生可能影响核承压设备活动质量的变更需及时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批。
4.在核承压设备活动中必须有效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5.在核承压设备活动前,必须将承接的活动、采用的规范、标准的目录清单报国家核安全局。
6.在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开始前,核承压设备活动持证单位必须完成有关的工艺评定和工艺试验项目。
7.在主蒸汽安全阀产品的制造活动开始前,必须完成样机的相关鉴定。
8.核承压设备活动持证单位必须保证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是由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