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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大亚湾核电站一、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续证申请的通知
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国有关核电厂的核安全法规和导则,我局审查了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岭澳核电有限公司和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联合提交的“大亚湾核电站一、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和岭澳核电站一、二号机组《首次装料批准书》续证申请”及相关文件。 根据一年来试运行情况,我局决定批准该项申请,并确定基于联合持照方案的大亚湾核电站一、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国核安证字第0301号及国核安证字第0302号)有效期限延至2007年3月31日。期满后,根据运行情况以及法规要求再作调整。 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和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大亚湾核电站一、二号机组运行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遵守《运行许可证》的许可证条件,确保大亚湾核电站的安全。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核安全 核电厂 许可证 批准 通知
抄 送:国防科学工业委员会,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中心,国家环保总局广东核安全监督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