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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大亚湾核电站乏燃料公路运输装运批准书的通知
中核清原环境技术工程公司:
你公司“上报《大亚湾核电站乏燃料公路运输安全分析报告》(送审稿)的报告”(中核清原[2003]14号)及其有关支持性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HAF501),国家标准《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B11806-89)以及国家核安全局文件《关于大亚湾核电厂乏燃料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见》(国核安发[2002]143号),我局审查了有关申请文件。经审查,我局认为,你公司采用的运输方案,包括运输容器、运输路线、行程安排、运输车辆、运输中的辐射防护、应急安排、运输中的实物保护等均满足核安全与辐射环境法规和标准的基本要求,运输过程中不致对运输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造成不可接受的辐射危害。我局决定颁发大亚湾核电站乏燃料公路运输装运批准书(见附件)。附件:大亚湾核电站乏燃料公路运输装运批准书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主 题 词:核安全 运输 批准 通知 抄送单位:国防科工委、公安部、交通部、广东省环保局、湖南省环保局、湖北省环保局、河南省环保局、陕西省环保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局、甘肃省环保局、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广核集团公司、广东核安全监督站、四川核安全监督站、中国机械科学研究院核设备和可靠性中心、中核集团四O四厂 附件:大亚湾核电站乏燃料公路运输装运批准书 1.装运批准书持有者: 中核清原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2.运输容器型号: NAC-STC 3.装运批准书编号: CN/001/B(U)F-85T(NNSA) 4.批准书颁发日期: 2003年8月15日 5.批准书有效期至: 2006年8月14日 6.运输方式: 公路运输,独家使用 7.运输容器:本运输容器的设计符合GB11806-89的要求,并经国家核安全局批准,批准编号:CN/005/B(U)F-85(NNSA)。 8.遵守的法规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HAF501) (3)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B11806-89) (4)关于大亚湾核电厂乏燃料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见(国核安发[2002]143号) 9.安全责任 本装运批准书的持有者承担自中核集团和广核集团签定的“广东大亚湾核电站乏燃料接收、处理、处置及责任转移合同”规定的责任转移点至四O四厂乏燃料换装站止的乏燃料运输过程中的运输安全、财产安全、核安全、乏燃料实体保卫责任以及有关的核赔偿责任。中核集团公司作为本批准书持有者的上级单位承担不超过3亿人民币的核赔偿财务保证。 10.本批准书不免除批准书持有者遵守国家其它有关运输法规要求的责任。 11.运输容器装载乏燃料参数 燃料组件排列: 17x17 燃料包壳: 锆(Zirconium)合金 初始最大铀含量: 464Kg/组件 初始铀富集度(wt% 235U): 1.8、2.4、3.1、3.2 组件截面(mm): 213.995-216.375 每个组件燃料棒数: 264 燃料棒外径(mm): 9.434-9.5 最大活性区长度(mm): 3663.95 乏燃料组件最大燃耗: 38000 MWD/MTU 12.最大燃料装载量 该单个运输容器最多可以装载26组,17×17型大亚湾乏燃料,每个容器装载乏燃料最大衰变热不超过22.1Kw。 允许装载的乏燃料最大燃耗、铀初始富集度和冷却时间 初始铀富集度(wt%):1.8、2.4;冷却时间:7年; 初始铀富集度(wt%):3.1、3.2;冷却时间:8年。 13.乏燃料货包类别:B(U)F型; III级(黄) 14. 运输线路 运输的起点为广东大亚湾核电站,终点为中国核工业集团四O四厂。 运输路线为:大亚湾核电站省道 深圳 高速 广州 高速 长沙 高速 武汉 高速 信阳 高速 漯河 高速 郑州高速 洛阳高速 秦东镇(省界)高速 西安 高速 咸阳 G312 兰州 G312 武威 G312 404厂。运输线路的变更需经国家核安全局批准。 15.乏燃料状况限制 不得装运已经破损的燃料组件或怀疑破损的燃料组件或燃料棒(包括燃料棒上有明显的针孔或细微裂纹)。 16.运输容器的操作与维护 货包必须按照安全分析报告第七章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装载准备、装载和卸载。每个货包必须按照核安全分析报告第八章的程序进行检验和维修。 17.运输货包装运前,运输车辆、栓系系统和运输辅助设施必须满足相关要求。 18.临界安全 (1)临界计算中,考虑了容器外部的全水反射和容器内部水密度由0.0g/cm3到1.0g/cm3的最佳慢化; (2)燃料中235U的最大富集度按4.45%(wt)计算; (3)在以上条件下可以保证Keff小于0.95。 19.环境温度 -29℃~+38℃ 20.辐射剂量限值 (1)公众剂量限值: < 0.03mSv/a; (2)运输专业人员: - 辐射防护人员: < 5mSv/a; - 其他人员: < 2mSv/a; (3)货包表面 剂量率: < 10mSv/h; (4)货包人员屏障表面 剂量率: < 2mSv/h;: (4)表面污染水平: - 对于 和 发射体以及低毒性 发射体:< 4Bq/cm2; - 对于所有其它 发射体: < 0.4Bq/cm2。 21. 监测要求 - 中核清原公司在接受乏燃料货包后和交出货包前,按监测方案对距货包表面不同方位、不同距离的剂量率、货包不同部位的表面污染水平和温度进行详细测量和记录。 - 乏燃料货包每次启运前由广东省环保局组织进行一次辐射监测,到终点后卸货前由甘肃省环保局组织进行一次辐射监测,沿途各省环保局在进入本省辖区第一个停靠点组织进行一次辐射监测并见证中核清原公司在该点的监测结果。 22.当车辆经过超过9米高度的桥梁和边坡等架空路线,为防止发生严重事故需严格限制行车速度,并进行交通管制。 23. 应急安排 认真落实各项实物保护措施,按照国家核安全局批准的应急预案,作好运输的各项应急准备和响应。 24.在每次运输启运前十五日,必须将运输的行程安排书面通知到国家环保总局和途径省、自治区的环保部门。 25.运输的组织机构有重大变更时,包括应急组织、质量保证组织等,必须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26.在正常运输活动期间,必须每周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运输状况报告;发生任何运输事件或事故,必须立即向国家核安全局和事件或事故发生地省级环保部门报告;每次运输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运输总结报告。 27.运输活动必须在本批准书的有效期内进行。如需延长批准书的有效期,必须在批准书到期日三个月前申请延期;在批准书的有效期内变更批准书的任何限值和条件,必须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