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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给予警告处罚的通知
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
你院在处理高通量工程试验堆于2003年5月份所发生的三起由外电网故障导致的非计划停堆运行事件过程中,未经我局批准擅自改变外电源供电方式,在只有一路外电源供电的情况下运行反应堆,这一行为违反了经我局批准的高通量工程试验堆运行限值和条件,违反了我国核安全法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核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此违规行为给予你院警告处罚,同时要求你院做好如下工作: 1、鉴于目前高通量工程试验堆的外电源供电系统已发生较大变化,与安全分析报告中所描述的情况不一致,你院应重新评价,对其供电的可靠性和安全性进行分析和论证,并将评价报告于2003年10月31日之前报我局。 2、加强内部管理,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联络渠道作出明确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对运行事件进行分析评价和经验反馈,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 3、加强对运行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使其在处理运行事件时严格遵守反应堆运行限值和条件,遵守核安全法规要求。4、从该事件中充分吸取教训,提高全员的核安全文化素养,确保反应堆的运行安全。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主 题 词:研究堆 处罚 通知 抄送单位: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系统二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科技与国际合作部、四川核安全监督站、北方核安全监督站、上海核安全监督站、广东核安全监督站、苏州核安全中心、北京核安全审评中心、机械院可靠性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