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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大亚湾核电站《运行许可证》的通知
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国有关核电厂的安全法规和导则,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和岭澳核电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重新办理大亚湾核电站《核电厂运行许可证》和岭澳核电站《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的请示(广核运[2003]4号)”及其附件。 国家核安全局认为,成立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大亚湾核电站和岭澳核电站四台机组的运行管理,对优化资源配置和利用,使管理更加专业化、规范化、集约化和科学化,具有积极作用。所提交的文件中对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和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核安全责任的划分基本合理、完整和清晰。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和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共同作为大亚湾核电站营运单位重新办理大亚湾核电站一、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的方案是可以接受的。现批准由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和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持有大亚湾核电站一、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 考虑到联合持照方案属国内首次实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国家核安全局决定该持照方案先试行一年。在试行期间如出现预料外情况,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和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国家核安全局。 在大亚湾核电站一、二号机组的运行中,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和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遵守《运行许可证》中规定的许可证条件,确保大亚湾核电站的安全。 原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的大亚湾核电站《运行许可证》(国核安电字[1996]142号)收回。 附件一:大亚湾核电站一号机组《运行许可证》附件二:大亚湾核电站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 题 词:颁发 核电站 核安全 运行 许可证 通知
抄送单位:国防科工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核电集团 国家环保总局广东核安全监督站 苏州核安全中心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林贵清
大亚湾核电站一号机组运行许可证条件 1. 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和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共同作为大亚湾核电站一号机组的营运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机组的安全;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对相应机组的核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2. 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和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必须遵守和履行相应的许可证条件以及在所有执照申请文件中的全部承诺。如需改变这些承诺,须事先提出申请并进行必要的论证,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3.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大亚湾核电站一号机组营运单位的成员和运行管理者,应以安全的方式运行核电站,切实履行《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与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大亚湾核电站运行管理合作协议》中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对核电站承担安全运行责任。 4.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保证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熟知并遵守《技术规格书》中所规定的运行限值和条件。任何对《技术规格书》内容的修改必须经过国家核安全局的批准。 5.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在大亚湾核电站运行过程中严格履行经审评认可的质量保证大纲,并严格执行质量保证程序,监督参与上述活动单位的质保活动,定期地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当组织机构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改质量保证大纲,并报国家核安全局审评认可。 6.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及时如实地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机组的安全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认真执行《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7. 如果厂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有较大变化,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报告国家核安全局,并论证其对大亚湾核电站安全的影响。 8.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定期对广东大亚湾核电站的安全状态进行分析、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国家核安全局。 9.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定期对《最终安全分析报告》、《应急计划》等进行修改,以反映相应核电站技术和运行管理的最新状态,并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 10.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作为大亚湾核电站产权所有者和营运单位成员,应当承担除由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核安全责任之外的核安全全面责任。 11.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应为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行大亚湾核电站提供所需的资源和支持,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运行、紧急情况处理、应急准备、更新改造、放射性废物和乏燃料处理、退役准备、核事故赔偿以及与核电站安全运行相关的配套设施与资产的维护及更新等方面。 12.联合持照方案试行一年。在试行期间如出现预料外情况,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和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国家核安全局。 附件二:大亚湾核电站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项 目:大亚湾核电站二号机组
持证单位: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许可证号:国核安证字第0301号 法人代表: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 昝云龙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林贵清
大亚湾核电站二号机组运行许可证条件
1. 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和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共同作为大亚湾核电站二号机组的营运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机组的安全;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对相应机组的核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2. 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和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必须遵守和履行相应的许可证条件以及在所有执照申请文件中的全部承诺。如需改变这些承诺,须事先提出申请并进行必要的论证,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3.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大亚湾核电站二号机组营运单位的成员和运行管理者,应以安全的方式运行核电站,切实履行《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与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大亚湾核电站运行管理合作协议》中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对核电站承担安全运行责任。 4.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保证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熟知并遵守《技术规格书》中所规定的运行限值和条件。任何对《技术规格书》内容的修改必须经过国家核安全局的批准。 5.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在大亚湾核电站运行过程中严格履行经审评认可的质量保证大纲,并严格执行质量保证程序,监督参与上述活动单位的质保活动,定期地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当组织机构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改质量保证大纲,并报国家核安全局审评认可。 6.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及时如实地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机组的安全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认真执行《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7. 如果厂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有较大变化,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报告国家核安全局,并论证其对大亚湾核电站安全的影响。 8.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定期对广东大亚湾核电站的安全状态进行分析、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国家核安全局。 9.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定期对《最终安全分析报告》、《应急计划》等进行修改,以反映相应核电厂技术和运行管理的最新状态,并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 10.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作为大亚湾核电站产权所有者和营运单位成员,应当承担除由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核安全责任之外的核安全全面责任。 11.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应为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行大亚湾核电站提供所需的资源和支持,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运行、紧急情况处理、应急准备、更新改造、放射性废物和乏燃料处理、退役准备、核事故赔偿以及与核电站安全运行相关的配套设施与资产的维护及更新等方面。 12.联合持照方案试行一年。在试行期间如出现预料外情况,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和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国家核安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