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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国性环保业务培训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全国环保厅局长会议部署,切实提高广大环保干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和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能力,总局结合2008年环保中心工作拟定了大规模干部培训计划。现将《2008年度全国性环保业务培训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落实。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44号)、《关于加强各单位举办会议、活动、培训班管理的通知》(环办〔2006〕71号)要求,总局机关各部门面向环保系统举办的培训,由各地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培训学员;面向社会举办的培训,由各地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决定是否派人参加。
联系电话:(010)66556190,66556191
附件:2008年度全国性环保业务培训计划
二○○八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环保 人事 培训 计划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