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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办公厅(室):
为规范环境污染限期治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2008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我局起草了《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将该稿发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08年3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策法规司 王彬
联系电话:(010)66556161
传真:(010)66556165
电子邮箱:wen.yingmin@mee.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附件: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八年三月三日
主题词:环保 法规 限期治理 意见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