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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庆市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查的函
大庆市人民政府:
根据《“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规定》(环办〔2006〕40号),我局对你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进行了复查。经现场考核和媒体公示,现同意你市通过复查。
希望你市珍惜荣誉,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引,坚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始终保持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先进性和示范性。突出污染减排实效,扎实推进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监管减排措施,争当全国节能减排的标兵;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形成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并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认真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重点加强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积极创新环境管理机制;统筹城乡和区域环境保护,全面提高辖区环境质量,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做出新的贡献。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模范城市 复查 函
抄送: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大庆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环保总局政研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