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新化学物质分类、命名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规范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工作,我局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新化学物质分类、命名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发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07年12月10日前反馈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李晓弢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6
传 真:(010)66556213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新化学物质分类、命名标准》(征求意见稿)
3.《新化学物质分类、命名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 环保 新化学物质 命名 标准 意见 函
附件一: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环保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保总局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环保总局对外合作中心
环保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保总局环境规划院
环保总局环境标准研究所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中国染料工业协会
国际化学品制造商协会
中国化工信息中心
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中国化学会
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
北京化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