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上报辐射事故案例材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监管,提高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水平,及时总结辐射事故的经验教训,我局拟汇总分析国内1999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辐射事故案例,编写《全国辐射事故汇编》。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于2008年1月31日前将辖区内1999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辐射事故案例(电子版和打印版)报送我局,具体要求如下:
一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于2007年10月31日前将该同志联系方式告我局。
二、按照要求填写《辐射事故简报表》(见附件,可从http://www.chinansc.cn/下载专用模板)。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选择1-3例典型或具有较大影响的辐射事故,分事故概况、事故经过、事故处理、事故原因、事故后果和教训进行详细分析和描述。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黄超云杨耀云
电话:(010)82212604(010)82212610
传真:(010)82212607
E-mail : isource@163.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红联南村54号
邮编:100082
附件:辐射事故简报表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辐射 事故 案例 通知
抄送: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