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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评资质处理意见的函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经查,因人员调动,自2007年5月以来,你院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数量降为9人,已不能满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甲级资质基本条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你院提出三个月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自2007年6月10日至2007年9月9日。整改期间,你院按乙级资质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你院应抓紧补足相应数量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增强专业技术力量,并将有关整改情况及时向我局报告。若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要求,我局将按有关规定取消你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甲级资质。
二○○七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环保 环评 资质 函
抄送: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主题词: 环保 环评 资质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