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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新印章的通知
根据《关于调整国家环保总局机构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5〕46号)精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司”现更名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管理司”并加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安全管理司”牌子。同时,自2005年10月1日起启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管理司”(用于核安全监管工作相关事宜)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安全管理司”(用于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工作相关事宜)印章,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司”印章同时作废。“国家核安全局办公室”印章使用范围不变。
特此通知。
附件:“核安全管理司”与“辐射安全管理司”印章样模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启用 印章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