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南京大学吴江恒祥酒精制造有限公司异地搬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经查,你校2003年1月在编制吴江恒祥酒精制造有限公司异地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过程中,未充分调查区域水文情况和水环境敏感目标,报告书中对水文状况的描述与实际不符。同时,由于你校未深入分析、识别该项目生产和污染防治过程中的事故源,未针对水污染事故类型、特征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所编制的报告书在事故风险评价方面亦存在重大缺陷,对2005年6月吴江恒祥酒精制造有限公司违法排放高浓度事故性工艺废水引发的江浙两省边界京杭大运河吴江铜罗-嘉兴秀州段水域污染负有一定的间接责任。
鉴于你校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出现的上述质量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号)第十六条规定,现责令你校进行十二个月限期整改,整改期自2005年9月15日至2006年9月14日。限期整改期间,暂停使用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不得承担任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整改期满,你校应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并抄报江苏省环境保护厅。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我局将依法作出处罚。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环评 函
抄 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