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部分省(市)开展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各种利用电磁能和产生电磁场的设备、设施日益增多,由此造成的电磁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社会各界和公众对此反映强烈。为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摸清全国电磁环境污染源情况,建立一套完善的全国电磁环境污染源数据库,强化监管,我局将组织开展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工作。
由于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在国内尚属首次,缺乏实践经验,我局于2003年印发《关于开展电磁辐射污染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3〕562号)。经对《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商有关单位同意,现拟在湖北、山东、吉林三省和上海市、包头市进行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请你局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申报登记工作,于2005年10月底前,将申报登记汇总材料报送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司。
联系电话:(010)66556370,66556369
联系人:张志刚 张家利
附件:1.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3.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表填报技术规定
二○○五年三月七日
主题词:环保 电磁环境 申报 登记 通知
抄 送:上海市、湖北省、山东省、吉林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包头市辐射环境监督站
附件一:
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为使试点工作统一协调,有计划地进行,编制了本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的原则
(一)兼顾各种类型,以点带面
产生电磁场的设备技术性强、种类多、涉及面广,通过试点工作的开展,制定出一套完整的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管理办法,包括: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人员培训,验收标准,文件图表,计算机动态管理系统的指标和功能。
(二)为管理服务的原则
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的主要目的:
1.强化电磁环境监督管理,将电磁环境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化,明确管理重点。
2.为开展电磁环境科学研究和确定方针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分析产生电磁场的各类设备的发展规律。
3.督促企业提高环保意识,重视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二、申报单位的范围
凡列入《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8号) “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中的产生电磁场的设施,均纳入环境保护申报登记范围。
三、试点地区的筛选
我国各地区的电磁环境污染源类型不同,分布不同,规模不同,为使试点工作具有典型意义,按以下不同情况综合考虑试点地区。
(一)试点地区类型的确定
试点地区可以是省、市、区。
1.以产生电磁场项目的类型和规模为依据。
2.以试点地区的代表性和规模为依据。
(二)试点地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领导重视,辐射环境管理具有一定基础。
2.地区的类型和地理位置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3.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技术支持力量。
四、试点工作时间进度安排
为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的成果与经验,指导全国推行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制度的实施,试点工作时间进度安排如下:
2005年2月至3月底:准备、宣传、培训阶段。
2005年4月1日至8月底:申报登记阶段。
2005年9月1日至9月底:汇总、总结阶段。
2005年10月底:完成统计工作。
五、试点工作步骤
(一)工作准备阶段(2005年2月至3月底)
1.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领导小组、专家技术组和办公室,使申报登记工作有可靠的组织保证。
2.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法规宣传贯彻和技术培训,使申报单位明确其法律责任、具体申报内容及技术要求。
3.申报单位在申报前进行计量和统计,保证申报内容真实可靠。
(二)申报登记阶段(2005年4月1日至8月底)
1.申报单位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国家环保总局统一制定的《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表》,并提交有关资料。
试点地区可根据当地情况修订申报登记表并提出具体规定,但首次登记原则上以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表格为准。
2.审查、抽查、核实。申报登记数据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整个申报登记工作的质量,因此,应从申报的手续是否完备、数据是否齐全及逻辑合理性等方面审查申报登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必要时对重点污染源单位的申报资料和实地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3.汇总、建档。对申报内容和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建立申报登记档案和数据库,确定本地区重点污染源和监控目标,建立动态电磁环境污染源管理系统。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5年9月1日至10月底)
总结申报登记工作所取得的环境、社会效益及经验教训,统计数据,提交工作总结报告。
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司组织对各试点地区申报登记工作进行验收。
附件三:
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表填报技术规定
一、填报须知
1.填报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文字说明一律用汉字(少数民族自治区域可用本民族文字填报,同时用汉字填报一份)。
2.必须用钢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要求书写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3.表中的数据填写格式:有N的按N后面的数字长度填写,如N3则表示最多填写3位整数,N8.2表示最多填8位整数2位小数;有C的可以填写汉字或字母、字符、数字混合,C8表示最多填入8个汉字或16个字母、字符、数字混合。指数部分用字符E表示,例如: 2.56×1011,填报时填写为2.56E+11。
4.本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设区的市级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各存一份。
二、首页填报技术说明
1.〈申报登记代码〉由6位数字码表示,第1-2位是本单位所属行业的行业代码,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94)”填报。第3-6是由各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为企事业单位编排的顺序码。
2.〈变更或申报年度〉由4位数字表示申报登记或变更事项发生的年度。
3.〈申报单位详细名称〉按照企事业单位的公章详细填写,不能填写简称。
4.〈申报单位法人代码〉代码标识按“企业法人代码证书”、“事业法人代码证书”、“机关法人代码证书”和“社团法人代码证书”填写。
5.〈法定代表人〉填入申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6.〈开业年份〉指申报单位最早的开业年份。
7.〈申报单位地址〉按企事业单位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地(市、州、盟)、县(市、旗、区)及街道名称、门牌号码等详细填写。
8.〈地区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99)填写。
9.〈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指标主要是指申报单位是否依法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手续。如“是”则填写“√”,然后填写办理日期,否则填写“´”。
三、《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表》的表1至表8的填报技术规定
1.〈应用类型〉和〈类型代码〉按表1给出的5种应用类型及其代码来填写,为2位数字码。
表1 应用类型及代码表
代码 | 应 用 类 型 | 应 用 类 型 说 明 |
11 | 广播电视电磁设备类 | 包括广播、电视、调频等设备。 |
12 | 通信、雷达及导航发射设备类 | 包括通信、基站设备、雷达及导航发射设备类 |
13 | 工、科、医电磁设备 | 高频冶炼炉、塑料热合机、大型医疗电磁设备等 |
14 | 交通系统设备 | 磁悬浮列车、地铁等 |
15 | 输电线路系统设备 | 高压交流、直流输电系统;变电站、换流站等 |
表2 用途代码表
应 用 类 别 | 用 途 | 用途代码 |
广播电视电磁设备类 | 中波发射(天线)台 | 111 |
短波发射(天线)台 | 112 | |
电视调频发射塔 | 113 | |
长波通信台 | 114 | |
微波传输站 | 115 | |
卫星地球站 | 116 | |
通信、雷达及导航发射设备类 | 通信类 | 121 |
基站设备类 | 122 | |
超短波雷达 | 123 | |
微波雷达 | 124 | |
毫米波雷达 | 125 | |
导航发射设备类 | 126 | |
其他 | 127 | |
工、科、医电磁设备类 | 工业用电磁设备类 | 131 |
科学研究用电磁设备类 | 132 | |
医疗用电磁设备类 | 133 | |
其他 | 134 | |
交通系统设备类 | 磁悬浮列车、地铁等 | 141 |
有、无轨电车类 | 142 | |
其他 | 143 | |
输电线路系统设备类 | 高压交流输电线类 | 151 |
高压直流输电线类 | 152 | |
变电站类 | 153 | |
换流站类 | 154 | |
其他 | 155 |
表3 发射天线形式
序 号 | 天 线 形 式 | 序 号 | 天 线 形 式 |
1 | 水平对称天线 | 7 | 对数同期天线 |
2 | 直立天线 | 8 | 盘锥天线 |
3 | 菱形天线 | 9 | 螺旋天线 |
4 | 鱼骨天线 | 10 | 抛物面天线 |
5 | 宽频带同向水平天线 | 11 | 其它 |
6 | 引向天线 |
表4 天线极化方式
序 号 | 极 化 方 式 |
1 | 垂直极化 |
2 | 水平极化 |
3 | 圆极化 |
4 | 其它 |
表5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GB/T 4754(节选)
1 | 农业 | 51 | 水利管理业 |
2 | 林业 | 52 | 铁路运输业 |
3 | 畜牧业 | 53 | 公路运输业 |
4 | 渔业 | 54 | 管道运输业 |
5 | 农、林、牧、渔服务业 | 55 | 水上运输业 |
6 | 煤炭采选业 | 56 | 航空运输业 |
7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 57 | 交通运输辅助业 |
8 |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 58 | 其他交通运输业 |
9 |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59 | 仓储业 |
10 | 非金属矿采选业 | 60 | 邮电通信业 |
11 | 其它采矿业 | 61 | 食品、饮料、烟草和家庭用品批发业 |
12 | 木材及竹材采运业 | 62 | 能源、材料和机械电子设备批发业 |
13 | 食品加工业 | 63 | 其他批发业 |
14 | 食品制造业 | 64 | 零售业 |
15 | 饮料制造业 | 65 | 商业经纪与代理业 |
16 | 烟草加工业 | 66 | |
17 | 纺织业 | 67 | 餐饮业 |
18 | 服装及其他纤维品制造业 | 68 | 金融业 |
19 |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 69 | |
20 |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 70 | 保险业 |
21 | 家具制造业 | 71 | |
22 | 造纸及纸制品业 | 72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 |
23 |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 73 | 房地产管理业 |
24 |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 74 | 房地产经纪与代理业 |
25 | 石油加工及炼焦业 | 75 | 公共设施服务业 |
26 |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 76 | 居民服务业 |
27 | 医药制造业 | 77 | |
28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78 | 旅馆类 |
29 | 橡胶制品业 | 79 | 租赁服务类 |
30 | 塑料制品业 | 80 | 旅游业 |
31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如:水泥厂) | 81 | 娱乐服务业 |
32 | 黑色金属治炼及压延加工业 | 82 | 信息、咨询服务业 |
33 | 有色金属治炼及压延加工业 | 83 | 计算机应用服务业 |
34 | 金属制品业 | 84 | 其他社会服务业 |
35 | 普通机械制造业 | 85 | 卫生(如:各类医院、保健院) |
36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86 | 体育 |
37 |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 87 | 社会福利保障业 |
38 | 88 | ||
39 | 武器弹药制造业 | 89 | 教育 |
40 |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 90 | 文化艺术业 |
41 | 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 | 91 | 广播电影电视业 |
42 |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 92 | 科学研究业 |
43 | 其他制造业 | 93 | 综合技术服务业(如:检验、监测) |
44 | 电力、蒸汽、热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94 | 国家机关 |
45 | 煤气生产和供应业 | 95 | 政党机关 |
46 | 自来水的生产供应业 | 96 | 社会团体 |
47 | 土木工程建筑业 | 97 |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
48 |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 | 98 | |
49 | 装修装饰业 | 99 | 其他行业(如:辐照) |
50 | 地质勘查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