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队伍业务素质,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修订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家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你更名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征求意见稿送你单位征求意见,请于2004年9月30日之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 应利
电 话:67112193,67116400(兼传真)
地 址:100035 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附件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评价资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三条 (资质等级划分和评价范围设定)评价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并根据评价机构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确定其评价范围。评价范围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两大类,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划分为11个小类(附件1)。
第四条 (各资质等级对应的工作范围)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评价范围,承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取得乙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评价范围,承担省级及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 (甲级资质证书总量限制)甲级评价机构实行总量限制,数量不超过200家。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申请甲级评价资质的机构,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核定。
第六条 (资质证书颁发与使用)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印制并颁发。
资质证书可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有效期为5年。
第七条 (申请机构限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利益关系的机构不得申请评价资质。
第二章 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
第八条 (甲级评价资质应具备的条件)甲级评价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事业法人开办经费不少于100万元,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二)能够开展流域、跨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能够独立编制污染因子复杂或生态环境影响重大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监测数据。
(三)具备25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聘用的离退休人员不超过20%,且至少有1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培训证书。
(四)主持过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3项以上或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1项以上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不少于6名。
(五)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环境、固体废物、环境工程、环境经济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配备至少4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至少2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七)文件和图档存储实行计算机管理,配备现代化办公设备和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仪器设备,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第九条 (乙级评价资质应具备的条件)乙级评价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3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事业法人开办经费不少于10万元,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其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固定资产不少于50 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事业法人开办经费不少于5万元。
(二)能够独立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监测数据。
(三)具备15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聘用的离退休人员不超过20%,且至少有6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培训证书;其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应具备8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且至少有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培训证书。
(四)主持过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3项以上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不少于3名(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除外)。
(五)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环境、固体废物、环境工程、环境经济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配备至少3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至少1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
(七)文件和图档存储实行计算机管理,配备现代化办公设备和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仪器设备。
第三章 评价资质的申请与审查
第十条 (资质申请的受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受理评价资质的申请,新资质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9月,评价范围调整和评价资质晋级的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和9月。评价机构名称变更申请即时受理。
第十一条 (资质申请需提交的材料)满足本办法第八条或第九条相应条件的,可申请评价资质。申请评价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表(附件2);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工作场所场地证明;
(五)本机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登记证、环境影响评价岗位培训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环境影响评价质量保证体系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调整评价范围的条件和需提供的材料)评价机构在工作中确需调整评价范围,并且满足本办法第八条或第九条相应条件的,可申请评价范围调整。申请评价范围调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本机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登记证、环境影响评价岗位培训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第十三条 (申请评价资质晋级的条件和需提供的材料)取得乙级评价资质、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要求的评价机构可申请评价资质晋级。申请评价资质晋级除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现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第十四条 (申请变更需提供的材料)评价机构名称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60日内申请评价机构名称变更,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申请表;
(三)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工作场所场地证明;
(五)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评价机构因改制、分立、合并等原因申请名称变更的,还需提供新机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登记证、环境影响评价岗位培训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名称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其评价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
第十五条 (申请的限制条件)有本办法第三十二至三十四条所列行为,受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处罚的评价机构,一年内不得申请调整评价范围、晋升评价资质等级或重新申请评价资质。
第十六条 (申请程序)申请评价资质相关事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机构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表》,连同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有行业主管部门的,还应有行业主管部门签署的初审意见。
(二)申请机构将签署初审意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表》原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十七条 (审查方式、期限和结果公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组织对申请机构进行考核审查。经材料核准、专家评审及现场核查后,30日内完成申请机构的公示和审查,并公布审查结果。
申请名称变更的机构,可在材料核准后直接公布审查结果(因改制、分立、合并等原因申请名称变更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不予通过审查的情况)在评价资质申请的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机构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相应规定,或有本办法第三十二至三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审查机关不予通过审查,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第十九条 (申请的复议)未通过审查的机构可在审查结果公布后60日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条 (申请换发证书需提供的材料)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换发资质证书,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及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第二十一条 (证书公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定期公布取得评价资质的机构名单。
第四章 评价资质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 (对环评文件主持人的要求)评价机构应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评价机构所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须由登记于该机构且登记类别与项目类别一致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专题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章节应由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
第二十三条 (对环评文件编写人的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应附编制人员名单表,列出主持该项目和主要章节、专题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姓名、职业资格登记证编号,并附主持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证复印件。主持该项目及其主要章节、专题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在名单表中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资质证书使用的要求)评价机构所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附有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按原样边长缩印至三分之一),缩印件上应注明所承担项目名称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第二十五条 (对人员变更的要求)评价机构中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持有环境影响评价岗位培训证书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发生调整,须及时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变更。
第二十六条 (收费的有关要求)评价机构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在签订评价合同时,必须标明评价资质证书编号。
第二十七条 (领证及补证要求)评价机构在领取新的评价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遗失评价资质证书的,应当在指定的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八条 (评价机构应具备的业绩条件)甲级评价机构每年应主持编制完成至少1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至少3项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乙级评价机构每年应主持编制完成至少3项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中评价范围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每年应编制完成至少3项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五章 评价资质的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管理机关与管理形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对评价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对评价机构的考核和抽查。考核包括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辖区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评价机构负有日常考核和监督的职责。日常考核和监督中发现评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至三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应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定期考核的时间、内容与结果判定)定期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主要对评价机构是否符合资质条件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及工作中是否有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评价机构符合相应等级资质条件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且在过去两年内及考核中未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二至三十四条所列行为的,考核结果为合格。否则,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已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予以处罚的行为,定期考核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三十一条 (对定期考核不合格情况的处理)评价机构在定期考核中不符合相应等级资质条件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的,应当重新核定其评价资质。新核定的评价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应低于或少于原评价资质。达不到最低评价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要求的,应当注销其评价资质。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应受处罚的情形1)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降低其评价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评价资质证书,并处以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应受处罚的情形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有下列行为的评价机构,吊销其评价资质证书:
(一)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或取得评价资质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评价资质证书或盗用他人名义伪造签字的;
(三)因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错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和经济损失的。
第三十四条 (应受处罚的情形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有下列行为的评价机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中止业务、缩减评价范围、降低评价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评价资质证书的处罚: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管理要求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或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
(二)超越评价资质等级、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或接受业务委托,签订评价合同的;
(三)不按规定接受抽查、日常考核或在抽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六条的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
(五)所主持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审查、考核或抽查中发现质量较差的;
(六)因人员变更,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或第九条规定的;
(七)其他应受处罚的行为。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条所列行为中情节较轻的,可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五条 (应注销的情形)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注销其评价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换发或申请换发未获批准的;
(二)法人资格终止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参加定期考核的。
被注销评价资质的机构不得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国外机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国外机构,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办法要求的,可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评价资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第三十七条 (施行时间及现有评价单位过渡期等)本办法自2005年7 月1日起施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号)即行废止。
2005年12月31日前,现有评价机构所持有的原资质证书有效,允许按原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有效期届满,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资质条件重新核定评价资质。
附件1:评价范围类别划分
类 别 | 所对应的具体业务领域 | |
环境影响报告表 | 轻工、纺织、化纤 | 可编制各种化学纤维、棉、毛、丝、绢等制造以及服装、鞋帽、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的生产、加工项目;食品、饮料、酒类、烟草、纸及纸制品、印刷业、人造板、家具、记录媒介、塑料制品、文教体育用品的制造及加工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
化工、石化及医药 | 可编制基本化学原料、化肥、农药、有机化学品、合成材料、感光材料、日用化学品及专用化学品的生产加工与制造项目;人造原油、原油、石油制品、焦碳(含煤气)的加工制造项目;各种化学药品原药、化学药品制剂、中药材及中成药、动物药品、生物制品的制造及加工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 |
冶金机电 | 可编制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贵金属、稀有金属的冶炼及压延加工项目;普通机械、金属加工机械、通用设备、轴承和阀门、通用零部件、铸锻件、机电、石化、轻纺等专用设备、农林牧渔水利机械、医疗机械、交通运输设备、航空航天器、武器弹药、电气机械、电子器材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家用电器及金属制品的制造、加工和修理项目;电子加工、电镀、拆船、电器拆解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 |
建材火电 | 可编制水泥、玻璃、陶瓷、石灰、砖瓦、石棉等各种工业及民用建筑材料制造与加工项目;各种火电(含垃圾焚烧发电)、脱硫工程、蒸汽、热水生产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 |
农林水利 | 可编制农、林、牧、渔业的资源开发、养殖及其服务项目;水库、灌溉、引水、堤坝、水电、围海造地、防波堤坝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 |
采掘 | 可编制煤炭、石油及天然气、金属和非金属矿、盐矿等采选工程及地质勘查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 |
交通运输 | 可编制各种民用、军用机场及其相关工程、铁路、公路、地铁、城市交通、桥梁、隧道、港口、码头、航道、水下管线、水下通道、光纤光缆、管线、管道、仓储建设及相关工程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 |
社会区域 | 可编制房地产、停车场、污水处理厂、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城市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园林、绿化等城市建设项目及综合整治项目;各种卫生、体育、文化、教育、旅游、娱乐、商业、餐饮、社会福利、科学研究等建设项目;各种流域开发、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海岸带开发或成片土地开发的区域性开发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 |
电磁辐射 | 可编制输变电工程及电力供应以及涉及无线通讯、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雷达、卫星站等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 |
核工业 | 可编制核反应堆(含核电站)建设、退役工程、大型粒子加速器工程及放射性同位素、核技术应用、铀(镭、钍)矿冶工程及退役工程、放射性废物处置工程、核燃料后处理工程及退役工程、放射性物质运输、铀同位素浓缩、核燃料生产工程及退役工程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 |
海洋工程 | 可编制海底管道、缆线铺设、海洋石油工程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 |
环境影响报告表 | 可编制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
附件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表
申请机构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制
填 表 说 明
本表为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专用表格,一律用计算机打印填写。需提交本表中未列出内容时,可另附页说明。表三-表六应附相关证明材料。
[1]机构名称:须填写申请机构全称,并与封面中“申请机构”名称、法人证书名称中的文字一致。
[2]成立时间:指申请机构最初成立时的时间。如机构发生名称、资质变化等情况时,可将该变化情况在本表“管理概况及简历”页说明。
[3]主管部门:指所申请机构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填写。
[4]行业类别:参照申请机构主管部门所在行业领域,在以下类别中选择填写:农业、林业、煤炭、有色、冶金、轻工、纺织、化工、石化、海洋石油、石油天然气、医药、电力、市政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国防、科技、卫生、民航、船舶、气象、机械、兵器、海洋、建材、环保、信息、核工业、航天、航空、铁道、教育、军队及其他。
[5]经济类型:事业法人填写“事业单位”;企业法人按照营业执照中的企业类型或经济性质填写。
[6]申请事项:按申请事项的不同,在相应框内划“√”。
[7]现资质证书情况:首次申请资质的机构不填写本栏。
[8]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情况:只填写登记在本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情况。具有相同登记类别的人员应连续列出。
[9]其他人员情况:只填写登记在本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岗位培训证书持有人情况。按岗位培训证书编号顺序填写。
[10]固定资产清单中按照资产金额从大到小顺序填写。
[11]环境影响评价业绩:按审批时间先后顺序填写。首次申请资质的机构不填写本栏。
[12] 申请的评价范围:在“原评价范围”和“本次申请的评价范围”相应框内划“√”。首次申请资质的机构不填“原评价范围”一栏。
一、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1] | ||||||
成立时间[2] | 法定代表人 | |||||
注册资金 | 主管部门[3] | |||||
行业类别[4] | 经济类型[5] | |||||
固定资产 | 工作场所 | |||||
面积(m2) | ||||||
所在地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区、地区) | |||||
申请机构在职人员情况 | 共 名; | |||||
其中高级职称 名;中级职称 名;初级职称 名 | ||||||
环评专职技术人员情况 | 共 名; | |||||
其中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名;持有岗位培训证书人员 名; | ||||||
申请事项[6] | 1、首次申请 □甲级 □乙级 | |||||
2、调整评价范围 □ | ||||||
3、晋级 □ | ||||||
4、名称变更 □ | ||||||
5、换发证书 □ | ||||||
现资质证书情况 [7] | 编 号 | 国环评证 字第 号 | ||||
颁发时间 | 有效期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传 真 | ||||||
二、管理概况及简历
一、组织机构框图 |
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框图 |
三、申请机构名称及环评资质变化情况及时间(自单位成立之日起) |
三、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情况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情况[8]
序号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年龄 | 学历 | 职 称 | 所学专业 | 现从事 | 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 登记类别 | 职业资格登记证号及最新登记时间 |
环评专业 | 及颁证时间 | |||||||||
(二)其他人员情况[9]
序号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年龄 | 学历 | 职 称 | 所学专业 | 现从事环评专业 | 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编号 |
及颁证时间 | ||||||||
四、固定资产清单[10]
名 称 | 单价(元) | 数 量 | 总价(万元) | 完好程度 |
(合计) |
五、近两年内主持完成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绩[11]
项 目 名 称 | 所在地 | 编制进度 | 审批时间 | 审批部门及文号 | 环评文件类型 |
六、主要专职技术人员工作业绩
序号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职业资格登记证号 | 登记类别 | 主持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审批时间及文号 |
七、申请的评价范围[12]
内容 | 原评价范围 | 本次申请的评价范围 |
编号 | ||
1 | 轻工、纺织、化纤□ | 轻工、纺织、化纤□ |
2 | 化工、石化及医药□ | 化工、石化及医药□ |
3 | 冶金机电□ | 冶金机电□ |
4 | 建材火电□ | 建材火电□ |
5 | 农林水利□ | 农林水利□ |
6 | 采掘□ | 采掘□ |
7 | 交通运输□ | 交通运输□ |
8 | 社会区域□ | 社会区域□ |
9 | 电磁辐射□ | 电磁辐射□ |
10 | 核工业□ | 核工业□ |
11 | 海洋工程□ | 海洋工程□ |
12 | 环境影响报告表□ | 环境影响报告表□ |
八、审查意见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 |
(签章) | |
年 月 日 | |
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 |
(签章) | |
年 月 日 |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意见 | |
(签章) | |
年 月 日 |
附件二: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1999年3月30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并实施以来,对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规范环境影响评价行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化,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行政许可法》的出台,目前的《管理办法》作为一部具体指导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工作的部门规章,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在实施过程中逐渐显现出资质条件适用性减弱、部分条款可操作性较差、对环评责任的追纠不够明确、行政许可的公开、公正性体现不够等问题。为此,对《管理办法》进行适时、适当修订是十分必要的。同时,2004年底正值全国开展现有评价单位证书考核与换发工作,借此机会修订《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环评行为、强化环评责任,其时机也较为有利。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的法律依据和现状
自1979年确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来,大批来自环境科学研究院所、大专院校、规划、设计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始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质量,考虑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1986年起,国家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开始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条件和执业活动进行审查和监督,以避免没有相应能力的机构承担环境影响评价任务的现象发生。1998年11月29日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六、十三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对评价结论负责…”。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布,其中第十九和二十条中专门又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应取得相应资质,并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相应地,自1986年起,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管理工作也不断得到加强。特别是1999年以来,结合《管理办法》的实施,国家环保总局采取多种措施,加大了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管理力度,并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对环境影响评价队伍进行了清理整顿,吊销了部分技术力量弱、工作质量差、不符合资质条件机构的资格证书,及时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罚,要求其进行停业整顿,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提高了环评机构对质量问题的重视程度,规范了环境影响评价从业行为,提升了环境影响评价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同时,这期间,环境影响评价队伍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按照《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01]44号)的规定,全国每年新批准资格证书单位约50-60家。截至2003年12月,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约2万余人,共有926个单位取得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其中甲级单位198家,乙级单位728家(含限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单位197家)。
修订《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一)资质条件适用性减弱
由于受当时实际情况所限,《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资质条件已不能适用于现阶段的资质管理工作。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所规定持证上岗人员的数量与环评队伍现状出入较大,不能有效保证工作质量;二是对评价范围的取得没有规定相应的技术指标,审查机关往往只能根据申请单位所属行业做一些主观判定,三是除持证上岗人员数量外,在实际能力方面没有充分体现甲、乙级单位的技术水平差异,这些问题易给现阶段的管理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特别是可能影响到资质审查的公正与科学性,并可能造成行业内的无序竞争,也不利于鼓励评价单位技术水平的提高。
(二)评价业务范围的划分及证书的使用范围不明确
《管理办法》中对1998年前环评属地化管理进行了改革,后续一些规范性文件中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价业务范围划分为 18个行业类别和10个要素,但由于其规定不够明确,特别是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以及乙级单位是否可跨省工作等问题表述不很清晰,往往在执行中造成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环评单位的误解。
(三)资质申请程序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
由于《管理办法》中的资质申请程序主要是基于1998-1999年的评价单位换证考核而提出的,在一些具体要求中,如规定申请单位必须到审查机关领取申请表、审查机关必须征求地方和行业意见等,与2004年7月起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不相符合。
(四)不符合新的市场经济形势下咨询行业的发展趋势
近年来,随着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市场化和国际化发展的趋势,环评工作已经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事业性质逐步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咨询性质转化。以往取得环评资质的一般都是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而近几年,以环境影响评价为主业的股份制或私营咨询公司的组建以及原有事业单位的改制或重组、分立情况不断出现,由于《管理办法》中没有充分考虑这一发展趋势,一方面,对咨询公司或外资公司资质申请的审查工作造成一定困难,只能做为个案进行特殊处理;另一方面,对取得资质的这类机构往往又缺乏有效的规范化管理。
(五)对环评责任的追究力度不够
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具体执行者,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直接关系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质量。保证环评质量单靠加强评价机构的管理,只是治标,而没有治本。究其根本,从业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素质才是质量问题深层次的原因所在,也是防止质量问题反复出现的关键所在。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对环评结论负责。《管理办法》中也作出了相应规定。但由于《管理办法》中对人员的配套管理仅仅体现在五年前的持证上岗要求上,无法真正建立机构与人员的配套管理模式,对环评责任的追究力度不够,也难于保证机构技术水平和工作质量的稳定性。
(六)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不具体
针对近年来出现的一些环评单位违规行为,《管理办法》中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且部分处罚条款不够具体,操作起来不易掌握。
三、修订原则
(一)与新的法律法规相适应
本次修订工作应充分体现《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行政许可法》中的有关指导思想,围绕法律中的有关要求和精神,进一步明确资质的数量限制、条件及程序,进一步提高审查的公平、公正性。
(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
本次修订中既要充分考虑环评工作的市场化趋势,允许环评队伍中咨询性质的中资、外资公司、企业的出现和环评专职技术人才的流动,又要有效防止这种情况下可能出现的“重效益、轻质量”、责任无法追纠的现象出现。
(三)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结合,加大环评责任追究力度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已于2004年4月实施,本次修订结合这项制度的实施,建立机构与人员配套管理的新模式,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人员的管理纳入统一轨道,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增强责任追究的力度。
(四)提高可操作性
整合有关环评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补充对环评文件的编制要求,形成一个完整的管理办法。细化对环评文件主持人、环评文件编写人、资质证书使用和人员变更的要求以及评价机构应具备的业绩条件。明确对日常考核、定期考核的内容与结果判定,以及对定期考核不合格情况的处理等。特别对罚则中处罚的内容作进一步细化,结合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补充相关条款。
四、修订框架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申请评价证书的条件和程序、评价证书管理与考核、罚则及附则,共五章二十条。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评价资质的申请、变更与审查、评价资质的管理要求、评价资质的考核与监督、罚则和附则,共七章三十七条。新旧管理办法框架结构比较见下表:
现管理办法 |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
第一章 | 目的 | 第一章 | 目的 |
总 则 | 适用对象 | 总 则 | 适用对象 |
资质等级划分和有效期 | 资质等级划分和评价范围设定 | ||
各资质等级对应的工作范围 | 各资质等级对应的工作范围 | ||
甲级资质证书总量限制 | |||
资质证书颁发与使用、有效期 | |||
申请机构限制 | |||
第二章 | 申请甲级评价证书应具备的条件 | 第二章 | 甲级评价资质应具备的条件 |
申请评价证书的条件和程序 | 申请乙级评价证书应具备的条件 | 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 | 乙级评价资质应具备的条件 |
申请甲级评价证书的程序 | 第三章 | 资质申请的受理 | |
申请乙级评价证书的程序 | 评价资质的申请与审查 | 资质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 |
乙级限表评价证书的申请程序 | 调整评价范围的条件和需提供的材料 | ||
申请评价资质晋级的条件和需提供的材料 | |||
申请变更需提供的材料 | |||
申请的限制条件 | |||
申请程序 | |||
审查方式、期限和结果公布 | |||
不予通过审查的情况 | |||
申请的复议 | |||
申请换发证书需提供的材料 | |||
证书公布 | |||
第三章 | 证书公布 | 第四章 | 对环评文件主持人的要求 |
评价证书管理与考核 | 评价工作管理 | 评价资质的管理要求 | 对环评文件编写人的要求 |
收费的有关要求 | 对资质证书使用的要求 | ||
评价单位的考核 | 对人员变更的要求 | ||
评价单位工作业绩记录表的要求 | 收费的有关要求 | ||
对考核结果的处理 | 领证及补证要求 | ||
评价机构应具备的业绩条件 | |||
第五章 | 管理机关与管理形式 | ||
评价资质的考核与监督 | 定期考核的时间、内容与结果判定 | ||
对定期考核不合格情况的处理 | |||
第四章 | 降低级别或吊销证书的行为 | 第六章 | 应受处罚的情形1 |
罚则 | 吊销评价证书的行为 | 罚则 | 应受处罚的情形2 |
应受处罚的情形3 | |||
应注销的情形 | |||
第五章 | 对国外机构的规定 | 第七章 | 对国外机构的规定 |
附则 | 办法解释机构 | 附则 | 施行时间等 |
施行时间等 |
五、修订重点内容说明
(一)关于标题和总则
《管理办法》主要从评价证书管理的角度出发对有关行为进行规范,考虑到对资质的管理是多方面的,不仅包括对评价证书和资质申请的管理,而且也包括对评价机构的相关工作要求。因此,征求意见稿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将《管理办法》更名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并补充了资质证书总量限制和申请机构限制等内容。
1、对甲级评价机构的数量实行总量限制
甲级评价机构可以承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是环评队伍中的中坚力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由甲级评价机构来完成。为保证国家大型项目、重点项目的环评质量,有效地管理全国的评价机构,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对甲级评价机构实行总量限制,数量不超过200家。
目前国内的甲级评价机构共198家,基本满足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需要。去年下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目前钢铁、水泥、电解铝、房地产等热点行业投资增速明显减缓,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大型建设项目数量会略有下降,随着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深化,今后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可能越来越少,因此,200家以内的甲级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满足需求。
考虑到中小型建设项目的数量可能会有增加,并且乙级评价机构中包括资质证书评价范围仅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机构,为提高中小项目的环评执行率,鼓励竞争,促进优胜劣汰和环评市场的进一步成熟,对乙级评价机构不作数量限制。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申请甲级评价资质的机构,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核定。
2、申请机构限制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征求意见稿总则中补充了关于申请机构限制的条款。同时,考虑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负责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工作,为保证验收工作质量,也将环保监测系统列为限制类机构。
3、“评价机构”的提法
根据我国中介服务机构市场改革的发展方向,《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已将“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改称为“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本次修订采用了这一提法。
4、资质证书评价范围类别划分
《管理办法》中规定评价证书分甲、乙两级,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单位的专业特长划定业务范围,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价范围包括环境影响要素和行业类别两部分。但考虑到要完整地完成一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几乎会涉及所有的环境要素,因此征求意见稿中取消了评价范围中环境影响要素部分;同时调整了行业类别划分,按照建设项目主要表现的环境影响类型,结合行业特点重新分类,将部分行业合并,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由18个行业合并为11个类别,并将环境影响报告表单独作为一个类别,与环评工程师登记类别划分相一致,为资质证书申请条件的调整和推动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创造条件。
5、资质证书的颁发与使用
为打破地方保护,提倡公平竞争,提高环评质量,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所有评价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关于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
与《管理办法》对应,征求意见稿中评价资质的申请条件仍然包括单位的法人资格、工作能力、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方面的要求,但具体内容有所调整,整体上更进一步强调了机构的人员条件。
1、单位的法人资格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环评市场对外开放,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性质也呈多元化,一些私营小公司的资金、技术力量、设备等方面都难以保证高质量地完成环评工作,处以罚款更难以实现,参照国内其他资质管理要求,增加了对申请单位在固定资产和注册资金上的限制。对于事业法人单位,规定了对其开办经费的要求。
由于对单位的要求、处罚等最终都将落实到法人单位和环评人员,而对其下属的环评专职机构实际起不到约束作用,现行管理中也存在不少专职机构与单位名称一致的情况,专职机构形同虚设。因此征求意见稿中取消了对评价单位中环评专职机构的要求。为保证环评工作质量,要求申请单位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2、加强对环评技术人员的专业要求,并与单位的业务范围相关联
《管理办法》中评价资质的申请条件包括了对环评人员职称、持证上岗等的要求,但未强调技术人员的专业特长与单位资质的业务类别的有机结合。以往大多数单位申请资质时,为能够有机会做更多的项目,申请的业务范围多而全,并不考虑自身的专业特长,甚至有少数单位仅从经济利益出发,根据某一时期某类项目的多少,频繁地申请业务范围变更,完全不考虑本单位人员的专业技术特长,导致环评质量下降,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这次修订在资质的申请条件中加强了环评人员与单位资质的关联性及对环评技术人员专业、业绩要求。修订后,资质申请条件不仅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人数有关,还与其登记类别密切相关,只有具备某一登记类别的人员达到一定的人数要求,才可申请其相应类别的评价范围,使资质证书的颁发更有针对性,环评人员更具专业性,可以更有效地保证环评工作质量。同时不再对环评人员的职称作要求,更符合现阶段我国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淡化职称,强化岗位管理,在关系公众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关键技术岗位大力推行职业资格制度”的总体思路。
其次,为确保评价机构的业务水平和环评工作的能力,以保证建设项目的环评工作质量,在资质申请条件中还增加了环评工程师的业绩要求。对于申请甲级评价资质,要求主持过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3项以上或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1项以上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不少于6名。对于申请乙级评价资质,要求主持过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3项以上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不少于3名(不含评价范围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
另外,强调人员的专业配套。为保证环评工作质量,从环境要素和环评重点环节的角度(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环境、固体废物、环境工程、环境经济等)要求环评人员专业配套齐全,较比现行《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更加科学。
3、对环评工程师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人数的要求
根据统计,截止到今年5月份,全国926家环评机构中,持有环境影响评价岗位培训证书的人数大约为18000人,其中在12人以上的机构共420家,15人以上的机构约280家,20人以上的机构约180家。根据初步调查,现持有岗位培训证书的环评技术人员中80%满足环评工程师考试报名条件,且绝大多数有报考意愿。按照证书持有人在20人以上的机构中约有16人参加明年的环评工程师考试推算,在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推行的第一年,按照60%的考试通过率估计,现有的180家机构可达到10人以上的环评工程师储备。征求意见稿中要求甲级机构配备25名以上专职人员和12名以上环评工程师,乙级评价资质应当具备15名以上专职人员和6名以上环评工程师。现有甲级单位198家,制订出稍高于预测人数要求的原因,一方面考虑到人才的合理流动和甲级评价机构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也是对职业资格制度的一个推进以及为今后几年的管理留出一定空间。现乙级编制报告书的评价机构有530余家,通过努力也基本可以达到以上对于环评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此外,由于目前离退休人员挂靠问题较突出,征求意见稿中也增加了对这部分人员的数量限制。
4、鼓励评价单位配备现代化办公设备和网络信息系统,提高环评工作效率
近年来,行业分工越来越细,人员专业化程度也在不断提高,很多环评单位都将监测、绘图等工作委托协作单位的专业人员进行,而评价单位对其提供的数据、报告、图表等进行分析、审核后使用,评价单位自己的监测仪器设备大多都已成为摆设。因此,只要求评价单位配备与业务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绘图设备。但为保证评价质量,对甲级评价机构要求应配备现代化办公设备和网络信息系统,同时鼓励评价单位在环评中使用与项目相关的先进设备和先进手段,如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以提高环评工作的技术水平和可信度。
(三)关于评价资质的申请、变更与审查
为使评价资质申请、审查工作更加公开,方便申请单位并接受社会监督,根据《行政许可法》中的便民原则,《管理办法》修订时明确了评价机构可以申请晋级或调整业务范围,并明确了相应的条件。在资质申请程序中根据申请事项,如首次申请、调整评价范围、申请评价资质晋级、变更、换发证书等,分别明确了需要提交的材料,增加了资质申请的受理与限制条件,明确了申请的审查方式、期限和审查结果的公布等。对未批准的申请单位增加了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
(四)关于评价资质的管理要求
由于目前管理中缺乏对评价资质的具体要求,各单位编制的环评文件规范性差,责任不明确,借证现象时有发生,征求意见稿中详细规定了对于环评文件主持人、环评文件编写人的要求;资质证书使用、人员变更、收费、领证和补证的要求;以及评价机构应具备的业绩条件。
为保证环评工作质量,体现环评工程师的权威性,要求环评项目应由环评工程师主持,并且主持该项目和各章节、专题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在名单表中签字。对于报告书项目还要求主持项目的环评工程师的登记类别须与项目类别一致,须在环评报告中附上环评工程师登记证复印件。
为减少盗用评价资质的情况发生,保证环评工作的严肃性,环评报告除了要附上评价资质证书缩印件,还要求在缩印件上注明项目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签章。
为及时掌握评价单位中的人员情况,如有人员变动,要求评价单位及时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变更。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评价机构应具备的业绩条件,主要是考虑到环评机构和专职人员应不断参与实践,及时掌握政策和技术要求,同时也体现了在评价机构总量限制的要求下,优胜劣汰、竞争上岗的原则。
(五)关于评价资质的考核与监督
为使评价资质考核工作更加公开、公正,修订时明确规定了资质考核的内容及相关要求。
考核包括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日常考核是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以各级环保部门审批过程中对资质管理的监督形式为主。定期考核由国家统一组织,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考核的时间、内容与结果判定,说明了对定期考核不合格情况的处理办法。
考虑到评价资质的管理要求部分增加了评价机构应具备的业绩条件,及近几年的管理实践,删去了现《管理办法》中评价机构每年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工作业绩记录表”的要求。
(六)关于罚则
目前的罚则包括限期整改、降级和吊销证书三种处罚方式,修改后增加了通报批评、缩减业务范围等处罚方式,并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在环评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罚则的条款作了修改和补充,使其更明确、更全面、更具可操作性。
补充的应受处罚的情形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管理要求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或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评价资质证书或盗用他人名义伪造签字等,同时也补充了注销评价资质的情形。
(七)关于附则
对于国外机构申请在我国境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其评价资格须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可。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国外机构的申请条件与国内机构相同,在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资质管理办法要求的条件下,可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评价资质。
征求意见稿中多处涉及到对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有关要求。但是,由于第一批经考核认定产生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将于2004年11月左右公布,首次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将于明年第二季度举行,现有评价机构中的环评工程师储备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本办法修订时规定了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已取得的资质证书在有效期(2005年12 月31日)满前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后,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资质条件重新核定评价资质。
(八)其他
为保持《管理办法》的完整性,征求意见稿将资质证书评价范围类别划分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表》作为附件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