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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生态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印章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机关内设机构和编制的通知》(环发〔2003〕205号)精神,生态示范区管理办公室负责生态示范区及生态省(市、县)建设日常管理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生态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印章(印模附后)。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生态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印模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示范区 印章 通知
抄 送:海南、吉林、黑龙江、福建、浙江、山东、安徽省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