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持续改进的承诺意见的函>》的通知
目前大部分已命名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环境面貌不断改善,得到广大市民的称赞;但也有个别城市工作改进幅度不大,甚至还出现一些污染问题。针对这些情况,我局2003年5月印发了《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若干问题的说明》(环办[2003]37号),对已建成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提出“定期复查”和“自愿承诺,持续改进”的工作要求。
江苏省现有的8个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根据本市的情况,按照“自愿承诺,持续改进”的要求,分别对解决城市发展中出现的或市民关心的城市环境重点问题做出承诺。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向我局报送了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持续改进的承诺意见。
江苏省的此种做法值得各地借鉴。现将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报送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持续改进的承诺意见的函》(苏环函[2003]123号)转发你们。请结合你市实际情况,提出解决你市近期发展中出现的或市民关心的城市环境重点问题的承诺意见。各省环保部门要协助我局加强对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监督指导,并于近期将各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承诺意见报送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控司 张嘉陵
电话:(010)66159811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送单位: 张家港、大连、深圳、厦门、珠海、威海、烟台、中山、莱州、荣成、昆山、海口、汕头、苏州、江阴、青岛、文登、宁波、杭州、大庆、常熟、太仓、招远、惠州、绍兴、乳山、长春、海门、扬州、胶州、天津大港区、上海闵行区等32个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区)环保局
抄送单位: 江苏省、辽宁省、广东省、福建省、山东省、海南省、浙江省、黑龙江省、吉林省环保局(厅) 上海市、天津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