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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等5户企业通过低污染排放小汽车生产一致性审查的函
财政部、税务总局办公厅: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和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发布<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实施产品检验及生产一致性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821号)有关规定,我局组织专家于2003年8月23日至9月7日分别对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的低污染排放小汽车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进行了审查和抽检,专家组向我局提交了有关的汽车生产一致性审查意见。
经审核,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等5户企业生产的部分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GB18352.2—2001)的规定要求。具体企业和产品型号详见附件。
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机动车 排放 减税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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