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年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队伍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我局将于2007年9月至12月期间统一组织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以下简称“资质延续”)审查工作。现将资质延续中涉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应申请资质延续的机构范围
持有我局批准颁发的有效期截止至2007年12月31日的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质)证书的机构,其资格(质)证书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应按本通知要求申请资质延续。应申请资质延续的机构数量详见附件一,具体名单可在我局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
二、资质延续审查的组织形式
此次资质延续审查工作由我局统一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负责本辖区内申请资质延续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的初审;我局负责对申请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数量进行审核,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的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并视情况对部分申请机构进行抽查。
三、申请机构应提交的资质延续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资质延续申请表(附件二);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工作场所、场地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固定资产证明(发票、产权证明或其他证明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个人简历、身份证件复印件;
(七)企业法人机构的企业章程(含出资人、出资比例等);
(八)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学历(位)证书复印件;
(九)资格(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十)申请延续核工业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的,还需提交核安全工程师注册证复印件;
(十一)申请资格(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的,还需提交名称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其中第(二)、(三)、(十)、(十一)项材料一式两份,其他材料一式一份。第(二)项中所附带的业绩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四、工作程序及时间进度安排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组织本辖区内申请机构于2007年9月30日前提交资质延续材料,并应同时要求各申请机构于2007年9月20日前向我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变更登记和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变更申请材料(报送要求见附件三)。
(二)我局于2007年10月20日前完成对各申请机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数量(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数量、登记类别及持有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人员数量等)的审核,并将相关人员名单在我局网站和中国环境影响评价网(http://www.china-eia.com/)公布。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依据《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资质延续条件及此次资质延续材料审查要点(附件四),对辖区内申请机构提交的资质延续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并结合申请机构日常考核和抽查结果,于2007年11月12日前向我局提出对各申请机构资质延续的初审意见。为提高工作效率,初审工作宜分以下两步进行:
1、2007年10月20日前,完成对各申请机构除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数量和相应业绩以外的其他条件的审查。
2、2007年11月12日前,对照我局公布的人员名单,完成对申请机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数量和相应业绩等条件的审查,并将以下材料报送(寄)我局:
(1)初审情况汇总表(附件五)纸件及excel格式电子件;
(2)各申请机构资质延续材料中的第(二)、(三)及第(九)至(十一)项材料一式一份。
(四)2007年12月20日前,我局组织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核,视情况对部分申请机构组织抽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完成对审查意见的公示。
(五)2007年12月31日前,我局对符合资质延续条件的机构名单予以公告;对未申请资质延续或达不到最低资质条件的机构,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此次资质延续不涉及扩大评价范围和晋升资质等级的审查。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我局亦将暂停受理列入本次资质延续范围内的机构有关扩大评价范围、晋升资质等级的申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在初审过程中,应做到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并应审查申请机构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或借人、借证的机构,以及出借、挂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的个人,应在初审意见汇总表中注明。一经核实,我局将取消相关机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注销相关人员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或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
(三)此次资质延续审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内容新、程序特殊,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务必尽早布置、统筹安排,及时将有关要求通知辖区内需进行资质延续的机构,按时将有关材料报送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环评司 王海丽 应利
联系电话:(010)66556048,66556408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初审情况汇总表电子件请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ying.li@mee.gov.cn地址。
附件:1.2007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申请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的机构数量
2.2007年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申请表
3.2007年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中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变更登记和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变更申请材料报送要求
4.2007年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条件与资质延续材料审查要点
5.2007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初审情况汇总表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主题词:环保 环评 资质 通知
抄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办公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附件:
1.2007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申请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的机构数量
序号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机构数量 | 序号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机构数量 |
1 | 北京 | 28 | 17 | 湖北 | 29 |
2 | 天津 | 13 | 18 | 湖南 | 26 |
3 | 河北 | 30 | 19 | 广东 | 54 |
4 | 山西 | 26 | 20 | 广西 | 22 |
5 | 内蒙古 | 22 | 21 | 海南 | 7 |
6 | 辽宁 | 28 | 22 | 重庆 | 34 |
7 | 吉林 | 20 | 23 | 四川 | 34 |
8 | 黑龙江 | 22 | 24 | 贵州 | 20 |
9 | 上海 | 18 | 25 | 云南 | 31 |
10 | 江苏 | 74 | 26 | 西藏 | 7 |
11 | 浙江 | 32 | 27 | 陕西 | 19 |
12 | 安徽 | 22 | 28 | 甘肃 | 15 |
13 | 福建 | 30 | 29 | 宁夏 | 10 |
14 | 江西 | 21 | 30 | 青海 | 13 |
15 | 山东 | 54 | 31 | 新疆 | 15 |
16 | 河南 | 32 |
为保证此次资质延续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申请机构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5〕24号)、《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及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变更登记和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变更。有关申请材料报送要求如下:
一、对申请机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情况的审查是此次资质延续审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各申请机构应于2007年9月20日前报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变更登记及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变更的有关申请材料。凡于规定时间之后报送的材料,将不作为此次资质延续审查中该机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情况审查的依据。
二、此次资质延续中需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的人员,包括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或已通过2007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职受聘于申请机构的尚未登记的人员;需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变更登记的人员,包括已经登记但发生单位调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需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变更的人员,包括持有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但发生单位调动的人员,以及持有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已经登记但发生单位调动或持有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但发生单位调动的首次申请职业资格登记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三、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申请表(在中国环境影响评价网职业资格登记管理系统填写后在线提交并打印,由单位签署意见后加盖印章);
(二)职业资格证书原件(通过2007年考试尚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提交成绩单);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
(五)专职受聘证明。其中,事业单位事业编制人员,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有人事管理权的上级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原件(多人一起开具的,至少提供一份原件);企业或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提交与所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2007年以来由所在单位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凭证原件(应加盖社保机构印章,并注明缴款单位、人员姓名、险种、缴款期限。多人一起开具的,至少提供一份原件);离退休后的返聘或聘用人员,提交离退休证复印件及所在单位出具的返聘证明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所在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七)所在单位资格(质)证书复印件;
(八)与登记类别相应的业务能力证明材料之一(登记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者不需提交此项):
1、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绩证明(详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
2、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论文论著证明(详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
3、与登记类别一致的环境影响评价项目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或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其中,2007年7月至9月期间参加我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办公室举办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培训班的,不需提交登记培训合格证复印件,仅需在登记申请表中填写相关培训信息。培训合格人员名单和登记培训合格证编号可于培训结束10日后在中国环境影响评价网查询。
四、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变更登记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变更登记申请表(可在中国环境影响评价网下载后填写打印);
(二)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三)登记证原件;
(四)三中的(四)至(七)项;
(五)原登记单位出具的调出证明原件(需注明已辞职或离职)。
五、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变更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变更备案表(可从中国环境影响评价网下载后填写打印);
(二)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原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2张;
(四)原单位出具的调出证明原件(需注明已辞职或离职);
(五)专职受聘证明(要求同三中的(五)项);
(六)所在单位资格(质)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事项
(一)以上申请材料每名申请人均需提交一份。
(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寄送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办公室(100012)
联系人:关睿 乔皎
联系电话:51095496 51095498
(三)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变更申请材料寄送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100012)
联系人:李子漪
联系电话:51095495
4.2007年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条件与资质延续材料审查要点
序号 | 资 质 延 续 条 件 | 材 料 审 查 要 点 |
1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 1、审查是否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确认法人资格和注册资金。审查中应注意核对法人证书上的单位名称与资格(质)证书上的单位名称是否一致; |
2、审查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确认是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 ||
3、审查固定资产证明(发票、房屋产权证明、固定资产评估报告等),确认固定资产是否符合条件。 | ||
2 | 能够独立编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 结合日常考核和抽查结果,审查相关工作能力和工作质量。 |
3 | 具备12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6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2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师。 | 1、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包括登记在申请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持有申请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的人员)情况,可对照我局公布的人员名单进行审查。审查中应注意持有岗位证书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人数不重复计入。 |
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应当具备8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 | 2、申请核工业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的机构,除需配备2名登记类别为核工业类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外,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含登记类别为核工业类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中需有2名核安全工程师。审查中应注意核安全工程师是否注册在申请机构。 | |
4 | 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 审查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学历(位)证书中的所学专业,确认专业配备是否齐全。申请机构至少应配备环境类专业人员,其他类专业人员配备情况可根据其申请延续的评价范围酌情审查。专业分类见附件二填表说明[9]。 |
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需配备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生态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 ||
5 | 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至少1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 1、注意核对申请机构现有业务范围与申请延续的评价范围,此次延续不受理扩大评价范围和评价资质晋级申请。可申请延续的评价范围见附件二填表说明[19]。 |
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 2、审查申请延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评价范围时,首先审查与申请延续的各类别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数量是否符合条件,再通过审查环境影响评价业绩证明材料,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否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过与其登记类别一致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 |
3、对只申请延续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的机构,不需审查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环境影响评价业绩。 | ||
6 | 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 结合附件二的表二及本附件资质延续条件2进行审查。 |
7 | 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 | 结合本附件资质延续条件1进行审查。 |
8 | 在资格(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 审查申请机构主持编制的已通过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业绩。业绩时限可放宽至2002年1月。 |
其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在资格(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环境影响报告表。 | ||
9 | 在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查中无违法违规行为。 | 结合日常考核和抽查结果进行审查。 |
=xl25 style="BORDER-RIGHT: windowtext 0.5pt solid; BORDER-TOP: windowtext; BORDER-LEFT: windowtext; WIDTH: 255pt; BORDER-BOTTOM: windowtext 0.5pt soli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width=340>结合日常考核和抽查结果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