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
我局2006年1月1日之前批准颁发的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将于2006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6号)和《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05〕126号)的有关规定,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机构,我局将组织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延续(以下简称“资质延续”)手续。现将资质延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质延续条件
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二、办理程序和要求
(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组织辖区内申请资质延续的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填报下列材料:
1、2006年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附件二);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本机构专职人员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4、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对照资质延续条件填写初审情况汇总表(附件三),并组织对申请机构2004年5月以来的工作质量和从业行为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及处理建议应一并记录在初审情况汇总表中。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应于2006年8月31日前将辖区内申请机构填报的相关材料、初审情况汇总表及简要情况说明报我局。
(四)我局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视具体情况对部分申请机构进行抽查。
(五)我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进行公示。
(六)公示后,我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准予资质延续,在其原资格证书上加盖延期印戳。准予资质延续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统一截止至2007年12月31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派人统一领取(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七)对未申请资质延续或不符合资质延续条件的机构,我局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其资质或缩减其评价范围;对抽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或工作质量问题的机构,我局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其他事项
(一)由于此次资质延续不换发新的资格证书,请各申请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在材料报送过程中,妥善保管原资格证书,防止造成破损而影响使用。
(二)材料报送(寄)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100035)
联系人:应利 楼平(010-66556408,66556410)
(三)我局将于2006年底前另行组织全国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资质延续工作。
附件:1.2006年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延续条件
2.2006年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
3.2006年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延续初审情况汇总表
二○○六年七月四日
主题词:环保 环评资质 延续 通知
抄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附件一:
2006年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延续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二、能够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主要污染因子的调查分析和主要环境要素的影响预测,有能力开展生态现状调查和预测,有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监测数据的能力,并能独立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专职技术人员中,应有六名以上的高、中级技术职称人员(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机构,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专职技术人员中,应有四名以上的高、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上述人员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人员的持证上岗要求,熟悉和遵守国家与地方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规范;
四、具备专职从事工程、环境、生态、社会经济等专项工作的技术人员;
五、配备有与业务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绘图设备。
附件二:
2006年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
申请机构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制
一、基本情况
申请机构名称 | ||||
所 在 地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区、地区、州、盟) | |||
工作场所 | 面积(m2): | |||
性质(自有产权或租用): | ||||
专职人员情况 | 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持有人共 名[1]; | |||
其中高级职称 名;中级职称 名;初级职称 名 | ||||
现有证书情况 | 编 号 | 国环评证乙字第 号 | ||
颁发时间 | 有效期 | |||
业务范围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
传 真 |
注[1]:非本机构系列编号的岗位证书人员不得计入。
二、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情况
序 号 | 姓 名 | 从事专业 | 职 称 | 岗位证书编号 [2] |
注[2]:仅指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有本机构系列编号的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
三、仪器设备清单
名 称 | 数 量 | 完好程度 |
四、2004年5月至2006年5月期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绩[3]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所 在 地 | 审批时间 | 审批部门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4] |
注[3]:填写本机构主持编制的所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环保部门审批时间为准。按照审批时间先后顺序填写。
注[4]:指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附件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乙级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延续初审情况汇总表
序号 | 机构名称 | 证书编号 | 初审意见 | 抽查情况及处理建议 | 是否提交 | 备 注 |
(1) | (2) | (3) | (4) | 资格证书正副本(5) | ||
注:(1)按机构资格证书编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机构名称应填写资格证书中的名称。资格证书中的名称与其法人证书中的名称不一致的,请在备注栏中说明;
(2)仅填写四位数字编号;
(3)请填写“同意延续”或“不同意延续”。对不同意延续的,请在备注栏中简要说明理由;
(4)抽查中未发现问题的,请填写“合格”;抽查中发现问题的,请简要说明情况及处理建议;
(5)提交资格证书正、副本的,请填写“已交”;未提交的,请填写“未交”;仅提交正本或仅提交副本的,请填写“交正本”或“交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