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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部分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自1995年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出《关于开展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以来,已有北京市延庆县等111个地(市)、县(市)、区被批准为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经过三年的建设,部分试点地区已提前完成示范区建设2000年实施目标,并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推动了社会进步和改善了生态环境,起到了示范作用。按照《全国环境保护工作(1998-2002)纲要》的要求,为率先在全国树立一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生态良好的典型,我局决定对部分试点地区开展提前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验收申报、审核和命名程序按《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验收暂行规定》(环办[1998]27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行。 二、试点地区对照《暂行规定》自查,符合要求后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提出验收与命名申请,时间不得超过1998年12月31日。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初审意见,与《暂行规定》中要求上报的文件、材料一并于1999年1月31日前报我局。 四、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报一个试点地区参加验收.暂时没有符合 《暂行规定》要求的试点地区的,可不参与此次验收工作. 五、我局组织专家对申请验收的试点进行核查,并于1999年召开全国生态示范区命名大会。 六、要借部分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验收工作时机,全面开展一次提高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检查,并要求所有试点地区提交1998年度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总结。我局将根据检查结果,对部分试点作相应调整。 接此通知后,按《暂行规定》的要求,请抓紧时间,精心组织试点地区完成自查、申报以及初审、上报工作。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四日
主题词: 环保 生态 示范 验收 通知
抄 送: 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