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阅读推荐
关于纯碱企业执行标准的复函
中国纯碱工业协会:
你会《关于氨碱法纯碱企业废液排放氨氮指标执行标准问题的请示》(中碱协发[1998]第12号)及转来的广东南碱公司《关于氨碱法纯碱企业废液排放氨氮指标执行标准问题的请示》(南碱[1998]1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氨碱法纯碱企业废液排放氨氮指标应根据受纳水体的类别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其他排污单位不同级别的标准,当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时,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广州南碱公司的废液排放按《广州市污水排放标准》(DB44/37-90)执行。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主题词:环保 标准 氨氮 复函
抄送:广东南方制碱有限公司